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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廠排放標準20年,一部政策與產業的交互演進史

時間: 2022-02-28 09:31

來源: 綠谷工作室

作者: 全新麗

今年1月,適逢《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正式發布20年之際,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這個函像一顆小石子投入平靜的湖面,準備迎接虎年的環保人們,心中難免起了一些漣漪。這20年來,城鎮污水處理一路奔跑,提標和特許經營一樣,成為發展的關鍵詞……

目錄

01《標準》出臺前后

02“一級A”的由來

03圍繞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的三個爭議

04《標準》面臨的挑戰

05《標準》是否還會全面修訂?

06結語

2022年1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在修改單中,增加水污染物一次監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更新了采樣監測要求與規范性引用文件。

這個函像一顆小石子投入平靜的湖面,準備迎接虎年的環保人們,心中難免起了一些漣漪,這漣漪現在在繼續蕩開去。

回頭看去,今年剛好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以下簡稱《標準》)正式發布20年。當時任北京市環科院總工的王凱軍老師曾參與《標準》制定,現在他作為清華大學教授,又是修改單征求意見專家組組長。當年的業態和現在完全不一樣,恍若隔世,又一脈相承。

《標準》的發布標志著我國城鎮污水處理排放從綜合排放標準走向行業排放標準。20年來,針對水環境治理的形勢和需求,城鎮污水處理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都在快速發展。基本趨勢是污染物控制指標遞增,要求不斷嚴格。

《標準》貫穿了最近20年來我國污水處理事業的發展,也從環保角度,充分體現了中國城市化進程里的多重關系互動和復雜國情。

城鎮污水處理一路奔跑,提標和特許經營一樣,成為發展的關鍵詞。

01《標準》出臺前后

二十一世紀初,我國的市政污水處理事業還處于混沌初生的宇宙,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尚在起步階段,處理技術也還在發展階段,點點星光乍現,還大都來自國外。

2002年以前,我國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管理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96)。這個標準的領域包羅萬象,多數指標是針對工業廢水的,對城市污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一部分標準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

為此,2001年,當時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的編制委托了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現名“北京市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簡稱“北京市環科院”)。時任北京市環科院總工的王凱軍老師是首席專家。

這個《標準》于2002年12月27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技術監督檢驗總局批準發布,2003年7月1日正式實施。

該標準適用范圍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制訂的出發點是水、氣、泥、聲四大類污染物在污水處理廠經過妥善處理后再排放到受納環境,由受納環境所允許的納污能力來反推其污染指標的限制濃度。在該標準中,水、氣分別設定三級標準,污水一級標準中分設一級A和一級B標準。

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專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標準》實施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準。

標準的制定從來就不單單是個科學問題,多年后,王凱軍回憶說:“那時我初步體會到,國外講標準是利益平衡的產物,在我們國家其實也一樣。”

國家環保總局努力推動《標準》的制定,建設部也很重視,一開會就把“八大院”(指八個大型市政設計院:華北院、上海院、中南院、西南院、西北院、東北院、北京院、天津院)專家全找來,讓環科院編制負責人去解釋情況并開會討論。

起初,《標準》本身,建設部和污水處理廠都很難接受。大部分污水處理廠廠長說:我們污水處理廠是處理污水的,是解決污染的,你這個標準的名稱怎么能叫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我們沒有污染物!這在現在看已經不是問題,在當時就需要花費大量精力去解釋和協調不同意見。

這個《標準》秉承的是2000年初環保總局出臺的《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在技術政策里曾有爭議的一級強化處理,也體現到了《標準》里,即對于城市污水要求“一級半”處理,因為當時科技司的領導認為應該讓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方面有追求、有奔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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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一級A”的由來

《標準》是相關部委、市政設計院、運營污水處理廠的環保公司等各個方面利益及權利平衡的結果。標準里還有很多具體問題,其爭論的余波一直綿延到現在。

最著名的莫過于“一級A”,這個標準一度成為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的“金線”,其實當時《標準》里的“一級A”指的是回用平臺的基本要求。

《標準》分級為“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準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一級標準分為A標準和B標準。”

在《標準》的發布稿里,“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準。”

一級A是回用水標準,這是《標準》編制專家和建設部共同討論認定的。

但是,2005年,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一個《關于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

里面提到,“北方缺水地區應實行中水回用,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執行《標準》中一級標準的A標準;其他地區若將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或將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市景觀用水,也應執行此標準。為防止水域發生富營養化,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式、半封閉水域時,應執行《標準》中一級標準的A標準”。

通知里提到省級重點流域,就有將“一級A”擴大化的趨勢。

這個通知出來后,時任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副司長的張悅碰到王凱軍后說:你能不能反映反映,“一級A”的標準適用于全國和省級重點流域太嚴格了,是否可以把范圍限定在“三河三湖”?

王凱軍同意這個意見,就跟環保總局有關領導溝通了此事,他同時提出建議:“標準從一定程度上是一個法律性文件,而你的通知的法律效力沒有標準高,所以用通知來規定標準不合適,即使改變也應該以修改單的形式來修改標準。”

2006年,環保總局出了《關于發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修改單》的公告。通知變成了修改單,但里面的范圍限定,仍然是省級和國家重點流域,實際上就把“一級A”的適用范圍擴大很多。

2007年,太湖藍藻事件,溫總理在太湖現場當著環保總局、建設部和水利部的部長們的面說要實行最嚴格的標準。從此,支持方壓倒爭議方,從太湖流域開始,在全國范圍內,一級A成為城鎮污水處理廠新建和改擴建最為普遍使用的技術標準。

王凱軍老師在回憶中說,這就是最終全國污水處理廠都執行“一級A”的前因后果,總共是經歷了三個回合。

后來,環保部啟動《標準》的修編,又委托王凱軍編制新的標準,環保部領導說其他都可以修改,但是“一級A”這個名詞仍然要保留,因為中央領導都知道一級A,大家都知道一級A,改變名稱不好。

《標準》發布實施后,十余年時間里,“一級A”標準一直是業界的焦點問題,相當一部分人認為不應該采用這么嚴格的標準,直到北京市采取了更為嚴格的地方標準后,大家對于“一級A”的爭論才稍微停歇,爭議轉向了準IV類水標準,現在吵的內容甚至到了Ⅲ類水。

03 圍繞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的三個爭議

圍繞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主要有三個爭議:標準與水治理效果、水環境質量問題;更加激進的地標與盲目提標、頻繁提標帶來的經濟與其他方面的問題;城鎮污水處理廠環境行政執法中的廢水樣品采樣頻次與環境行政執法問題。

爭議一:標準與水環境質量

前些年,對《標準》中“一級A”標準嘲諷最多的就是:標準是越來越嚴格了,水環境質量怎么沒見有明顯好轉?黑臭水體怎么還有那么多?爭議集中在“一級A”一刀切的合理性,以及污水處理和地表水環境質量如何真正實現協調。

特別是后者,出現非常對立的觀點,一方認為即使處理到“一級A”排放,對于地表水仍然是對生態和生活毫無意義的劣V類污水,水環境質量改善有賴于進一步嚴格排放,這一派最終走向了支持污水處理廠執行的排放標準對標《地表水標準》的IV類水標準。

另一方則認為,在水循環各方污染貢獻、污染物輸出和響應分析等基本情況并未明確的條件下,簡單地將兩種不同類型的標準對接,缺乏科學性、合理性。

對此,長期從事標準工作的中國環科院元老夏青先生的意見是,“排放標準不能對地方環境質量負全責”。

爭議二:邁向IV類水的地標

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全責,地方政府手中除了國家標準,還有地方標準、規劃和項目環評、治污規劃、排污許可證、總量控制等多種手段以及多種監管措施來確保環境質量。

目前來看,很多地方政府將希望寄托在了更嚴厲的地標上,而且普遍直接對標《地表水標準》。雖然國家標準中“一級A”是最高要求,但我國污水處理行業早已涌現了一波以地表“Ⅳ類水”或“準Ⅳ類水”為排放標準的項目。新實施的提標改造項目,標準也越來越高。

一般來說,國家標準確實不應嚴于地方標準;國家標準中標準值的確定除以基準值為依據外,還要根據各地的經濟技術水平,考慮制定后的標準值具有普遍適用性,能夠反映國家的整體情況,以保障標準體系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而地方標準則需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和自然條件,需要更具可操作性。

業內普遍認為,北京市開風氣之先,最早將“Ⅳ類水”的《地表水標準》接軌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并于2012年通過出臺地方標準的形式,從法規條文層面明確了這一選擇。

天津市、四川省、浙江省、昆明市、江蘇省、浙江省、湖南省、寧夏等紛紛跟進出臺地方標準,還有四川、重慶、河北等省市出臺了流域標準,“Ⅳ類水”標準逐步成了污水處理廠標配。

這些標準的趨勢之一就是愈來愈低的COD、總氮總磷限值,一些省市最嚴格的指標到了COD 20mg/L,已經在對標 《地表水標準》里的“Ⅲ類水”。

而Ⅲ類水水質,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也難怪有人說,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提標的盡頭是飲用水標準。這倒也不是夸張,畢竟已經有新加坡新生水珠玉在前。

專家們通常認為,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用《地表水標準》Ⅳ類水或者準Ⅳ類水的表述是欠科學的,只能說其中的某幾個指標限制濃度與《地表水標準》中相應指標的限制濃度一致或等同。但在實踐中,這兩者的區分被忽略或省略了。

圍繞一級A的爭議依舊存在,更遑論Ⅳ類水,主要集中于“性價比”問題:指標有限提升的背后,是原有工藝推倒重來,采用更昂貴工藝、更大量地投加化學藥劑,能耗和運行費用顯著增加。

巨大的經濟代價能帶來多大的污染物削減,又能對水體改善起到多大作用,還需要扎實的調查研究。而且,這樣的追求,還可能會擠占管網、污泥等城鎮污水處理系統薄弱環節的投入。

這時的污水處理廠,最好能把回用率也提上去,改名為再生水廠,就像Ⅳ類水的先驅北京那樣。不然的話,以昂貴代價處理好的水再隨意排放,未免有點“敗家”。另外就是,應該允許實驗性質的“Ⅲ類水”處理,但是不是作為污水處理廠普適性標準,確實有待考量。

爭議三:采樣頻次與環境行政執法問題

與前兩個爭議相比,這一個更偏具體執行層面。

《標準》中明確規定:“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但進行“混合采樣”,開展執法監測,操作起來確實很繁復,很難在實際工作中經常被使用。這個比較復雜的“混合采樣”執法監測要求,還可能方便不法企業,“鉆空子”偷排水污染物。

所以,“一次采樣的監測數值能否認定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問題,一直困擾著基層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多年來,一些執法部門針對具體問題,函詢了有關機構。有關機構對此也進行了解釋,為基層工作提供了執法依據。

所以,實踐中較多執法部門以《關于“現場即時采樣”監測數據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政法函〔2017〕1624)為依據,認定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也就是一次性采樣,其監測結果即可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證據。

但是,在環境執法工作中特別是行政處罰實踐中,運行管理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少數企業,總是提出執法部門現場一次性采樣獲取的監測數值,不符合《標準》規定:“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的要求,其監測數值不可作為判定其排污是否超標的依據,拒絕因此對其進行的行政處罰,并訴至人民法院。

也有法學專家認為,國家標準作為強制性標準,應當優于部門復函進行適用。即使生態環境部要對標準進行修改,也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而不能簡單以復函形式作出適用。在復函與國家標準之間規定不一致時,依法應適用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

北京四中院公布的2019年度十大行政典型案例中的一個案例,“北京某公司訴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環保行政處罰案”,亦持類似觀點。

1月30號這個正在征求意見的修改單,正是為了解決這個爭議的。

這個修改單中明確提出,“對于COD、氨氮、總氮、總磷等污染物項目,其日均排放濃度超過規定或者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規定,均為超標。”瞬時值超標也是超標,一次采樣的監測數值即可作為環境行政部門的執法依據。

但同時,修改單中新增的關于瞬時值的標準,放寬了COD等一些重要指標,這對于污水處理廠的運營方來說,也是一種包容。

另外,王凱軍老師在解釋修改單時也提及:執法監測中同樣可以開展日均排放濃度監測。如果一次監測發現毒性較強或者較持久的污染物濃度偏高,如重金屬濃度偏高,應及時通過增加監測頻次、溯源調查等方式,評估其環境風險,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控。其中,連續取樣以監測日均排放濃度,就是評估環境風險的重要手段。

內容延伸 :準IV類、IV類水、Ⅲ類水 

IV類水、Ⅲ類水都是《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簡稱《地表水標準》)里的標準概念,準IV類水則是污水處理廠對標《地表水標準》過程中的一個產物,現在也有個別地方提出污水處理廠提標到準Ⅲ類水。

《地表水標準》也是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頒布早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1983年首次頒布后,已分別于1988年、1999年、2002年進行了三次修訂,現行版本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該標準適用于江、河、湖、渠、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專門針對人類社會中所存在的一部分與人類關系比較密切的水制訂的標準。根據地表水使用功能的高低不同,劃分為五類標準。

2002《標準》和《地表水標準》有比較密切的關系,規范性引用文件也包括了《地表水標準》,很多控制項有交集,大多數控制項可在《地表水標準》中找到蹤跡,后者在某種程度上是前者的基礎。

但兩者畢竟是兩個不同系列的標準。一個是處理后的尾水,絕大多數情況下需要進入循環后再被利用;一個是地表水,是可直接與人、生物等生態系統中的消費者發生聯系的清潔水,這導致了兩個標準制定的出發點和關注點迥異。

因此也導致了這樣的局面:因為很多控制項相同,所以,《標準》中最嚴的“一級A”都無法滿足水環境質量要求時,人們自然就對標到了看起來更加嚴格的《地表水標準》,先是試探性質的準IV類水,接著是IV類,更激進的已經到了Ⅲ類水。

早在2007年,就有專家將污水處理廠處理標準與《地表水標準》聯系,并提出,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必須高起點,適應現代污水處理廠的要求:滿足水環境質量的需要;能提供高品質的再生水;能對公共安全的保障發揮關鍵作用;在缺水地區,污水處理廠建設的重點必須瞄準完全的高品質的再生利用。目前再生水水質標準太低,僅是已經喪失水功能的劣V類水,應該將地表水水環境質量標準作為設計標準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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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標準》面臨的挑戰

以上討論的都還是對傳統有機物的控制,如COD和BOD,針對《標準》,行業里還有其他一些建設性意見,也是《標準》修訂要直面的挑戰。

立足環境科學的角度,相比一類污染物,環境毒性大、難以降解、出現頻率高、具有生物累積性、三致的污染物毒害更甚,更應該控制。

因此,作為國標,在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環境訴求更高、倡導可持續發展的現階段,《標準》的修訂方向應該重點關注中國環境優先污染物黑名單所列14大類化學物質,如揮發性鹵代烴類、氯代苯類、多氯聯苯、酚類、硝基苯類、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等68種化學物質。

68種上黑名單的化學物質中,多數為有機物,且其中有20多種未列入2002版《標準》中。隨著環境檢測手段的提高,可適時增補進入國標,使國標在指標體系上更加全面。

此外,新興污染物的環境影響也不容忽視,科技儲備工作應該予以加強和重視,《標準》有引導之責。目前,關注較多的新興污染物包括全氟化合物(PFOS、PFOA)、內分泌干擾物(EDCs)、藥品和個人護理用品(PPCPs)、致癌類多環芳烴(PAHs)、溴化阻燃劑及其他有毒物質等。

一些發達國家,如歐盟、美國、澳大利亞、瑞士等,已經率先將一些新興污染物列入部分水環境保護標準中。以此為風向標的新一輪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提示我們,在新興污染物的控制方面,科學研究要引起足夠重視和加強,要有一個較長序列、時空分布合理的技術儲備作為標準制訂的堅實科學基礎。

正如實踐滯后于技術一樣,法律滯后于實踐也是正常現象。從法理層面上講,《標準》本身即具有滯后性,因為是對過往實踐經驗的總結,受制于社會物質條件。

《標準》一方面要反映對環境質量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在追趕社會發展的步伐。而考慮經濟、技術的可行性,以及環境質量和環境安全,永遠是標尺。只要有一以貫之的學術脈絡和研究底氣,就不容易被牽著鼻子走。

05 《標準》是否還會全面修訂?

現在關于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的廣泛討論,無論是爭議,還是《標準》自身面臨的挑戰,都恰恰是行業逐漸成熟的反應,這與20年前相比,顯然是不同的。

黑格爾說,“密涅瓦的貓頭鷹只有在夜幕降臨的時候才開始飛翔”。“認識”和“思想”會在旭日東升或艷陽當空時翱翔,“反思”當然就是在薄暮降臨時悄然起飛,“干中學”的污水處理行業到了這樣的時刻,《標準》自然是首當其沖。

《標準》20年來雖未大規模修訂,但通過地標、排放限值等方式,污水處理廠繼續提標的進程一直都未停止,并在一些主要污染物指標設置上,已經在事實上邁過IV類水,甚至在磷的指標上開始向極限去除的水平發展。

2015年《標準》修訂,至今仍未落實,擱置原因在于不少核心問題未能取得行業共識。

比如,2015年的征求意見稿中,取消按污水去向分級控制的規定,所有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均執行一級A標準;特別排放限值,除總氮一項指標外,其余均與地表Ⅳ類水相同。

不過,盡管上述修訂至今仍未通過,但一級A已經成為城市污水處理廠新建和提標改造的主要要求。

2016年的《“十三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提出,到2020年,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以及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IV類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

另一方面,北京,天津此前已經率先開展了地標提標實踐,除總氮外,主要污染物指標直接和地表水對標。無論關于準IV類水的爭議多么巨大,浙江、湖南、寧夏等依然在近兩三年里持續跟進。

對于被擱置的國標修訂,也有專家表示,一刀切的國標,繼續修訂的必要性不大。未來,可以考慮流域環境管理需求,制定一些流域性的統一指標和要求;在此基礎上,各地依據環境容量和經濟社會條件,去制定更加契合地方環境管理需求的排放標準。

但在1月30號修改單的記者問答中,王凱軍老師指出:現行GB 18918-2002關于所有水污染物要取混合樣、測日均值的規定,在支撐精準、科學、依法治污方面存在明顯不足,亟待修改完善。本次修改聚焦這個突出問題是非常必要的,標準可能還有其他需要調整的內容,待全面修訂時一并解決。

這也就釋放出國標依然可能全面修訂的信號。畢竟,污水處理廠、環保執法部門現實中所面臨的問題、困難和真實需要,是《標準》最初制定時不可能完全考慮到的。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的重要時間軸

2000年:《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建成[2000]124號)由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學技術部聯合發布。

2002年:在技術政策基礎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通過,并于2003年開始實施。

2005年:國家環保總局發布《關于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擴大一級A的應用范圍。

2006年:國家環保總局發布《關于發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修改單》,內容同2005年的通知類似。

2007年:太湖藍藻事件后,一級A成為新建和改擴建污水處理廠的普遍標準。

2012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1/890—2012)出臺,由北京市環保局發布,由北京市環保局、北京市水務局共同組織實施。這個地標中的B標準已達到了準地表IV水的標準,而A標準則幾乎達到了地表III類水的標準。由此,引領眾多省市邁入IV類水時代。

2015年: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征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提出了2002《標準》的修訂版本,在質疑聲中處于懸停狀態。

2022年1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提出對于COD、氨氮、總氮、總磷等污染物項目,其日均排放濃度超過規定或者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規定,均為超標。修改單中增加了:一次監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也就是瞬時值的標準。

06 結語

2002年頒布實施的《標準》有效促進了中國污水處理廠的有序建設和發展,對水環境的改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對污水處理領域產業格局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環境產業向來是唯政策馬首是瞻的產業,至少在市政污水處理領域,政策一向是第一推動力,不斷提高的標準和日益嚴格的監管,帶來環境需求的廣域化,打開了越來越多的環保新需求。

《標準》直接帶來市政污水領域一輪一輪的提標改造,造成紅紅火火的市場局面,也激勵著產業主體在技術應用方面力爭上游、百花齊放。

標準中一些新的指標和新的體系真正的啟動是在2006年1月1號,對“十一五”期間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有比較好的指導作用,同時也對一些九十年代建的污水處理廠提出新的要求。

標準里綜合考慮了水污染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的排放標準以及污泥的排放標準。首次將大氣污染,污泥的達標問題列入。這些都對產業界的市場與技術起到了指揮棒作用。

甚至一個不那么起眼的具體指標,都能在意料之外成就一批企業。王凱軍老師曾說,從回用標準到排放標準,有個別指標是應該調整的,比如:SS(固體懸浮物濃度)的標準值。

但正因為SS的標準值沒有調整,造福了一些企業:浦華環保的濾布濾池技術,碧水源的MBR技術,都是因為標準要求應該控制懸浮物,才得以迅速推廣了幾千萬噸的規模。而新大陸的紫外C技術,也是因為“一級A”的標準才發展起來的。

無疑,這20年來,我國污水處理領域的技術革新,差不多都是圍繞《標準》來的。

種種具體而微的細節體現了標準對技術導向的重要作用,政策對市場的導向作用。但,不得春風花不開,花開又被風吹落,標準在造就一些技術和產業主體綻放的同時,也會無情吹落一些技術和一些企業。

隨著業態變遷和國家宏觀政策的指引,《標準》始終是在客觀上一點點調整產業的航向。無論有何局限,有何爭議,《標準》作為技術政策,終究是讓中國的污水處理產業形成了自身特色,培育出了一批各有所長的產業主體,成為下一步發展的基礎。

關于城鎮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得失和爭論并存,其背后是經濟社會發展污水排放、污水處理和水環境安全之間的平衡,是治理目標和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之間的博弈。

回顧《標準》發布后的這20年,可以看出,環境技術方面的政策也是一代傳一代,一滴加一滴,一線相傳,連綿不斷,一水奔流,滔滔不絕,最終是記功碑、彰善祠,還是判決書,也許還有待下一個20年評說。


參考資料:

1. 環境部擬提高城鎮污水廠最高允許排放指標!王凱軍談修訂背景及技術要點等,生態環境部

2. 王凱軍丨環保回憶錄:“一級A”的由來

3. 溫家寶在太湖、巢湖、滇池污染防治會議上的講話

4. 北京四中院:認定城鎮污水處理廠廢水超標排放需以24小時混合樣為準,環保產業法律實務

5.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比較和發展趨勢探索,凈水技術

6. 城市污水處理排放提標 終點還在遠方? JIEI創新實驗室


編輯: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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