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7-07-26 13:26
來源:
作者: 劉世堅
P3帶路評:應將“合理收益”納入需要遵循的原則之一。“堅持公共利益優先”雖然占據道德高地,但是從國際慣例及國內實踐來看,則有降低政府方違約成本,并損害本條所述各項原則的極大隱憂。具體修改建議如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應遵循依法合規、平等協商、誠實守信、長期合作、公開透明、合理收益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保障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資本方依法平等參與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以下簡稱合作項目)。
P3帶路評:建議文字調整如下:“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資本方均有權依法平等參與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以下簡稱合作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非公有制社會資本方參與合作項目。”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和監督。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綜合性管理措施,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國務院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P3帶路評:本條內容是現實情況的投影,無奈何之,可以理解。建議文字調整如下:“國務院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協調機制,適時設立跨部門協調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和監督,并共同制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綜合性管理措施。”
相關舊文參閱:P3帶路拾遺——中國PPP制度頂層設計的主要問題和改進建議;寫在PPP立法邊上。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本級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合作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P3帶路評:建議文字調整如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地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第二章合作項目的發起
P3帶路評:《合作項目的發起》共四條,內容涉及PPP項目發起主體、實施方案的擬訂、評估、審核和公布。總體評價——有想法,但是沒有留出解決PPP模式與現有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的空間或接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社會公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相關發展建設規劃以及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在組織開展前期論證的基礎上,可以提出擬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P3帶路評:沒有開放社會資本自提。“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社會公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相關發展建設規劃”相互重疊,建議刪除,后二者保留。此外,應明確有關主管部門是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擬發起的合作項目。
第十條 對擬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擬訂合作項目實施方案。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作項目的名稱、地點以及建設規模、投資總額等基本情況;
(二)合作項目建設運營內容及標準、運作方式、預期產出;
(三)合作項目期限;
(四)社會資本方回報機制;
(五)政府和社會資本方的風險分擔;
(六)合作項目期限屆滿后項目資產的處置;
(七)有關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有關主管部門擬訂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征求潛在社會資本方的意見。
P3帶路評:對于很多PPP項目(如特色小鎮)而言,政府方及其咨詢顧問是沒有足夠的資質和能力來確定”建設運營內容及標準、運作方式“的,更遑論“建設規模”和“投資總額“。當然,這里存在一個PPP模式與現行項目審批制度之間的沖突問題。不過既然是PPP立法,就應當充分考慮PPP模式的特點,而不是繼續強化PPP模式與現有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建議將上述(一)至(六)項合并修改如下:
“(一)合作項目的名稱、地點及其它基本情況;(二)合作項目的預期產出及考核標準;(三)擬定的合作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公司的政府方出資代表(如有);(四)合作項目的期限、回報機制及風險分擔;(五)合作項目期限提前終止或屆滿后的處理”。
第十一條 有關主管部門擬訂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從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對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組織開展評估;涉及政府付費、政府提供補助或者補償以及政府分擔風險等財政支出事項的,應當提請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評估應當形成明確結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形成的評估結論,對合作項目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或者作出不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決定。
P3帶路評:同時提及項目可行性和財政承受能力的評估,但仍然局限于事前、靜態、單方面評估,沒有考慮PPP項目,特別是綜合類PPP項目的特殊性,沒有考慮社會資本方對政府發起項目的響應及訴求可能對項目可行性及財承造成的影響。建議修改如下:
編輯: 李艷茹
劉世堅律師畢業于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現為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君合金融與基礎設施業務部北京負責人,同時也是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定向邀請入庫的PPP專家。劉律師自1998年開始從事境內外基礎設施項目投融資業務,全程參與了國內諸多經典PPP項目的運作與實施,并作為法律專家深度參與PPP立法工作,分別為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及多個省市提供PPP立法建議,參與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立法及培訓工作。目前,劉律師還受邀參與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