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處理水污染事故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法規類型 | 部門規章,國內 | 頒布日期 | 1997-05-06 |
發文單位 | 國家環保局 | ||
文件號 | 環法[1997]284號 | ||
關鍵詞 | 水污染事故 | ||
摘要 | 湖北省環境保護局: 《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執行<水污染防治法>有關問題的請示》(鄂環控[1997]7號)收悉。經研究,就該請示所涉及的處理水污染事故適用法律的問題批復如下: 關于水污染事故的處理問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五十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即排污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事故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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