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擅自轉移產生污染的設備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法規類型 | 部門規章,國內 | 頒布日期 | 2001-11-22 |
發文單位 |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
文件號 | 環函[2001]282號 | ||
關鍵詞 | 設備污染 | ||
摘要 |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1]282號 湖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如何理解和執行<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的請示》(湘環函[2001]100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環境保護法》第24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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