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據《湘江長沙段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禁止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內裝載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質的船舶停靠和裝卸;
(八)依據《長沙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禁止破壞、擅自挪動水功能區標志;
(九)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條 相關單位和區(縣)人民政府,未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職責,由庫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庫區管理委員會可以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相關單位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庫區內的橋梁碼頭、洲灘利用、管線穿堤、臨河建筑、水上旅游、游船準入、水上運動、躉船停泊等重大事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庫區管理委員會的;
(二)未按照本單位(地區)職責開展庫區內監督管理工作,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發現本單位無權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查處權的管理單位而不及時移送的;
(四)不參加庫區內聯合行政執法或者在聯合執法過程中不配合的;
(五)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單位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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