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請別濤司長介紹有關情況。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
別濤:大家好!首先感謝大家對環保政策法規在內的環保工作的關心和支持。今天根據部里的安排,我向大家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有關進展情況。
近年來環保法律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工作迎來新的發展形勢。習近平總書記在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的保障”。這為加強環境政策法規工作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層面的環保政策法規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主要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特點。
一、在進度上,加快環境立法的步伐,“五年七部法律”
2012年以來,環保部全力配合立法機關完成7部環保法律的制修訂,積極推進完成9部環保行政法規和22件環保部門規章的制修訂。目前正在配合人大立法機關開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工作,配合財政部開展環保稅法實施條例的制定工作。環境立法的進展是比較明顯的,環保領域的立法是立法最活躍、修訂最頻繁、成果最突出、體系最完備的立法領域之一,生態環保領域的立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在方式上,立改并舉,提高質量,填補空白
一是填補立法空白。《環境保護稅法》是按照“稅收法定原則”制定、并體現費稅改革和“稅制綠色化”的第一部單行稅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填補了立法空白。
二是強化各社會主體責任。包括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企業、公眾在環保方面的責任、權利、義務及其保障機制。
三是加大違法成本,提高法律威懾力。在行政責任方面,行政處罰不設上限,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移送拘留以及對“未批先建”項目規定按投資總額的1%~5%處以罰款等處罰手段。在刑事責任方面,配合“兩高”制修訂“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進一步加大環境污染犯罪打擊力度。在民事責任方面,增加了環境侵權責任和社會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等規定。
四是加快全面深化改革急需配套法律法規制修訂。比如修訂《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進一步簡化了建設項目環保審批事項,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改為備案(原先需要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占建設項目總數的50%),取消了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行政許可,要求企業自行驗收,環境保護部規定企業自行驗收的程序和標準;取消行業預審,由串聯審批改為并行審批,環評的審批不再作為投資審批的前置,環評的審批也不再作為工商執照辦理程序,各負其責,提高效率,減輕企業負擔。
三、在立法體系上,堅持國家立法與黨內法規相互補充相互促進
黨內法規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部積極參與和配合有關黨內環保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的制修訂工作,注重國家環保立法與黨內環保法規文件的銜接和協調。經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黨中央或國務院發布黨內環保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至少20件。主要包括《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環境保護督察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等。
四、在內容上:法律硬約束、政策軟激勵綜合運用相得益彰
在完善環境立法體系,強化法律制度的硬約束的同時,加快環境經濟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鼓勵綠色生產和消費。一是推進綠色金融改革,為綠色發展創新機制。參與發布《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5省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實施方案。牽頭制定“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落實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監管、深化綠色信貸、完善綠色債券目錄指引。二是推動稅收體制改革,激勵企業加大環保投入。推動建立環境保護稅;推動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現有稅種“綠色化”,對環保投入大、減排效果好的企業依法予以稅收優惠,對高污染產品增收消費稅,激勵綠色消費。三是建立環境信用體系,引導企業改善環境表現。不斷完善環境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強化信用信息收集與跨部門交流機制。對環境信用好的企業予以政策扶持;對環境信用差的企業,31個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這是我匯報的簡要情況,下面我愿意回答大家的提問。
科技日報:最近網上有一個意見,有的地方在執行污染管控方面,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引起大家的非議。請問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別濤:這是大家非常關注的問題。提出這個問題,說明大家在關注環保執法行動。中央環保督察到目前為止進行到第四輪,實現了全國31個省(區、市)全覆蓋。環保督察實現了由監督企業到監督政府的轉變,這個過程也對環境監管帶來重大影響。對京津冀等重點地區實行強化督查機制,產生了積極效果,也發現了一些問題。根據環保部的調度,我們在京津冀地區發現的問題企業,至少有17多萬家,這個數字是非常驚人的。督企也好,督政也好,方式都是公開的,鼓勵大家舉報,讓問題企業無可隱藏。我覺得這是好事。
對企業發生的問題,從法律角度分析,很多是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環保設施未驗收或者沒有正常運行,超標或超總量排污,也可能是沒有排污許可證,還有的是環保部門責令改正之后,拖延消極,拒不整改。違法的表現如此種種,不一而足。對這些行為,我們是不應該容忍的。對違法的企業,我們的法律法規有相應的處罰規定。未批先建的,環保設施不運行的,超標排污的,都有專門的處罰機制。例如,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的,發現之后環保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同時罰款;超標排污的,可以責令限制生產或者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報政府批準后停業關閉;拒不執行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決定的,還可以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行政拘留。一些違法行為,無視法紀,只管自己盈利,損害了公共環境,也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一些散亂污的企業,它的環保成本基本等于零。這就導致同樣一個產品,違法企業的實際成本很低,與守法企業的市場競爭是不公平的。因此,對違法的企業要嚴格執法,也可以說零容忍,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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