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是2017年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新增的條款之一。水污染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包括影響供水、水產品、涉水活動等,其中供水是重中之重。該新增條款重點要求排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水質監測、風險評估、隱患排查等工作,還必須公開有關信息。以往供水企業和公眾處于被動局面,水源地上游有無污染風險,是什么污染物都不清楚,往往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和排污企業也不予披露。新《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這些信息要公開,就給供水企業、公眾以及媒體督促有關排污企業和主管部門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等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源的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報飲用水供水單位和供水、衛生、水行政等部門;跨行政區域的,還應當通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
與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本次修正在這一條上大幅度增加了要求,其中新增了水源保護區、補給區和供水單位周邊區域進行調查評估的要求。以往水源地周邊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還有時底數不清,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對此提出了調查評估的要求。
此外,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還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也納入了調查評估范圍,這也是一個保證供水安全的重要舉措。防止供水單位周邊區域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通過土壤滲透等方式影響供水水質,這對于防范和解決因歷史原因導致的供水設施周邊存在污染源的問題提供了很好的抓手。
該條款授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開展水源風險評估工作。不過,為了更好地保障供水安全,建議也要吸收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參加,把水源風險評估與供水系統的風險評估結合起來,共同保障飲用水安全。在國家“十一五”水專項—— “自來水廠應急凈化處理技術及工藝體系與示范”課題支持下,全國有39個重點城市開展了供水系統風險評估工作,為供水行業建立了范例,可供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參考。
第七十條 單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布局農村飲用水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發展規模集中供水。
這是本次修正的新增要求之一,之前在法律層面并未明確要求城市需要建設多水源。在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2007年無錫太湖水危機、2012年廣西龍江河鎘污染、2014年蘭州自來水苯超標、2015年隴南銻污染導致廣元市應急供水等重大突發污染事件之后,政府意識到單一水源供水城市在面對突發污染時存在很大的脆弱性。在這些事件之后,當地政府大都新建了第二水源。不過,新水源建設涉及大量投資,財政負擔不小,動輒數十億甚至上百億元,需要納入政府規劃來統籌解決。例如,哈爾濱市投資53億元在距離哈爾濱市180 km外建設了磨盤山水庫,每日可向哈爾濱市供水90×104m3,以替代松花江水源。無錫市在2007年太湖水危機之后投資20多億元,在長江江陰段設置澄西水源廠,并配套建設錫澄水廠,日供水能力達80×104m3,實現了“江湖并舉、南北對供”的格局。蘭州市將投資60多億元,從30多公里外的劉家峽水庫引水,并配套建設水廠和配水管線。不過,建設第二水源也并非加強水源地安全的唯一方案。鎮江市通過在長江征潤州取水口設置應急保障工程,投資只有8000萬元左右,也可以大大提高對突發污染事故的應對能力。
農村供水也是當前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隨著經濟的發展,江蘇、浙江等發達省份大多采取了城鄉一體化的方式來解決農村供水問題。經濟尚不發達的江西省,也組建了江西省水務集團,整合了近40家縣級自來水公司,實施城鄉一體化供水。這些水務企業運行模式,可為發展規模化集中供水提供寶貴的實踐經驗。因此,該法律條文也為供水行業加大整合,提高集中度提供了依據。
第七十一條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取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或者出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所在城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報告。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通報環境保護、衛生、水行政等部門。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對供水水質負責,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可靠運行,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這是本次修正的新增要求之一,之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并沒有對供水單位的職責做出要求,相應的要求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等條例和部門規章之中。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將對供水單位的要求確定下來,也是對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視和強化。
該條款要求飲用水供水單位要做好原水和出廠水的檢測工作。這方面的監測工作目前是按照《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執行的。一般大中城市的自來水公司都能按照該標準要求來進行監測,但是有些不發達地區、小城市和建制鎮的自來水公司往往存在檢測項目不全、頻次過低的問題。因此,在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發布實施之后,供水企業要盡快查缺補漏,采取新增檢測能力或者委托測試的方式來滿足法律對定期開展水質檢測工作的要求。
不過,現行的《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 206-2005)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對于當地水源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污染物,沒有必須加強監測的強制性規定。這造成全國絕大多數供水企業都是簡單執行非常規檢測項目半年一測(地表水)或者一年一測(地下水)的頻率,無法及時發現當地水源可能存在的風險污染物問題。二是在監測頻次的設置中,對于短期暴露就能夠產生危害的污染物,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這類污染物一旦超標,極易造成危害。因此,如果當地存在這些短期暴露就能夠產生危害的風險污染物,必須在原有《城市供水水質標準》要求的基礎上加大監測頻次,以確保水質安全。對于這些問題,建議在下一階段落實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應加以完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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