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來水有限公司總會計師林錦指出,城市供水企業的雙重特征,決定了其生產經營需要實現雙重性質,一方面提供價格合理,安全,穩定的社會服務,體現社會效益,另一方面作為企業必須具有擴大再生產的能力發展,必然要追求一定的利潤來保證企業的可持續生產,體現經濟效益。因此,城市供水價格必須要運用水價機制、工程建設配套、政府補貼、結構調整、節水技術等綜合方式。具體如下:
1、供水價格調整(或改革)的法規化、制度化;
2、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把重點放在供水企業的發展規劃,特別是監督供水企業服務標準、規范和質量安全等方面;
3、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建立健全階梯水價制度,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方曄也認為現在的水價構成有待完善。有些地方違規收費不合法但可能是合理的,如初裝費等,政府相關部門在檢查時也應對水價現狀做些調研,逐步調整和完善相關法規,使水價能夠體現生產者、消費者以及政府等相關方的公平、多贏局面。
如今,供水基礎服務越來越平庸化低端化,孫曉航強調,供水行業唯有轉變服務意識,“挖井不忘吃水人”,公開服務標準,深化服務舉措,轉變法不責眾的慣性思維,引入第三方機構協助梳理各公司在用戶報裝、水表檢定、用水違約金收取等方面的習慣性做法,給予用戶更為充分的知曉權和選擇權;同時,通過智慧水務提升運營服務水平,降低服務成本,通過自然壟斷和優質服務擴展服務邊界,贏得分質供水、二次供水等延伸服務的增值效益,提升盈利水平。
建議盡快修訂《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本次通知也是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壟斷行業價格監管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7〕1554號)的延伸,健全供水行業科學定價機制、嚴格成本監審、強化價格監管,有利于促進壟斷行業可持續發展、消費者合理負擔。
另外,《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自1998年實施,近二十年來供水市場環境變化極大,有些條款已不太適用于當前的狀況,建議發改委盡快啟動對該辦法的修訂。雖然水價的制定及其成本監審的具體權限均在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但供水行業需要全國性的行政法規進行規范指導,特別是在當前供水定價機制沒有理順的背景下,需要對通用問題給予合理的解決方案,從頂層設計引領地方供水的改革,以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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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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