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湖泊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深入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剛性約束。堅持節水優先,實施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嚴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過程管理,對重要湖泊取水實行總量控制。嚴格水功能區管控,推進水功能區達標整治,建立入湖排污口、入湖河流水質定期監測通報制度。大力開展湖泊流域污染源治理,從源頭減少污染排放,降低入湖污染負荷。加強工業污染治理,執行更嚴格的排放標準,進一步削減水污染物排放。加強城鄉生活污水處理,加大湖泊匯水范圍內城市排水管網建設和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強化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治理,實現養殖廢棄物減量化收貯、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減少地面徑流污染。加強水上交通污染治理,沿湖和入湖河流的港口、碼頭、船閘應當設置污水污物收集設施,貯運危險物品的港口、碼頭應當采取防溢、防滲、防漏等安全措施,入湖船舶應當按規定設置污水污物存貯或處理裝置、集油或油水分離裝置。依法取締非法設置的排污口,嚴厲打擊向湖泊非法排放、傾倒污染物等違法行為。
(四)加大湖泊水環境綜合整治力度。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體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加大湖區綜合整治力度,全面治理湖泊保護范圍內“亂占、亂建、亂排”行為,清理涉湖違法違章設施、廢棄物,清理堤防灘地種植、養殖等違規違法生產活動。全面治理底泥內源污染,采取生態清淤、干河清淤等適宜方式,清除污染底泥,減少河湖內源負荷。全面治理湖泊富營養化,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對湖泊匯水區范圍內涉及氮磷排放的園區、行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和嚴格監管,減少氮磷入湖負荷。結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促進水體流動,縮短換水周期,改善湖泊水環境。
(五)開展湖泊生態治理與修復。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維護湖泊健康生命。開展湖泊治理科學研究,加強湖泊水生態監測,實施湖泊健康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實施水系連通工程,打通水系連通“最后一公里”,逐步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推進退圩(養)還湖工程。開展湖泊水生態系統修復,加強生態水位調控,提升湖泊調蓄洪水、涵養水源、凈化環境功能。加強湖泊水生生物保護,通過生物調控、自然恢復等多種措施,修復水生生物棲息地,豐富生物多樣性。因地制宜推進湖泊生態岸線建設、濱湖綠化帶建設、沿湖濕地公園和水生生物保護區建設。健全湖泊休養生息制度,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嚴厲打擊非法采砂、非法捕撈等破壞湖泊生態的違法行為。
(六)建立湖泊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健全省管湖泊聯席會議制度,完善湖泊管理委員會制度,探索推進湖泊流域化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推進湖泊網格化管理,形成“全面覆蓋、層層履職、網格到底、人員入格、責任定格”的管理網絡體系。量化河湖空間管理和事務管理,落實管護責任,完善管護設施,健全管護機制,保障河湖安全。全面落實湖泊管護執法經費,加快培育湖泊治理、監測、維修養護、河道保潔等市場主體,推進湖泊管護的專業化、集約化、社會化、市場化,不斷提高管護效能。創新湖泊管理保護方式,鼓勵支持志愿者、民間湖長、社會組織等公益性管理湖泊活動。
(七)健全湖泊執法監管機制。推進湖泊、出入湖河流流域綜合執法和執法協作,統籌相關部門涉水行政執法職能,建立跨行業、跨部門流域綜合執法機制,強化涉湖水事違法行為執法監督。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對重大水事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嚴厲打擊涉湖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清理整治圍墾湖泊、侵占水域和岸線,以及非法排污、養殖、采砂、設障、捕撈、取用水等活動。建立日常監管巡查、案件通報制度,實行湖泊動態監管。提升湖泊執法監管能力,大力推進湖泊管理執法基地、執法裝備建設,提高執法管理信息化水平。
(八)提升湖泊綜合功能。統籌推進湖泊流域綜合治理,系統推進關聯河湖治理,保持湖泊空間完整與功能完好,實現出入湖河流通道順暢,發揮河湖防洪、除澇、供水、航運、生態等綜合功能。要確保湖泊水域面積不縮小,保證湖泊“蓄得進、排得出”,保障周邊及下游地區防洪安全。逐步恢復湖泊蓄水保護范圍,改善湖泊水質,滿足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湖泊水質水量的要求。保持湖泊的生物棲息地不受侵占,逐步恢復湖泊生物物種種類及數量,維護湖泊的健康生命。
五、切實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把加強湖長制工作作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作為深化河長制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進度安排,確保各項要求落到實處。要逐個湖泊明確各級湖長,進一步細化實化湖長工作職責,層層建立責任制。落實湖泊管理單位,強化部門聯動,確保湖泊管理保護工作取得實效。
(二)夯實工作基礎。要抓緊摸清湖泊基本情況,開展《江蘇省湖泊保護名錄》修訂工作,建立“一湖一檔”。開展湖泊保護規劃修訂工作,進一步明確管理保護范圍,確定功能分區與定位,實現“一湖一規劃”,為湖泊科學治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提供依據。抓緊劃定湖泊管理和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按照《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的規定實行嚴格管控。
(三)強化分類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湖泊保護規劃確定的目標和要求,針對不同類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定位、管理屬性以及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湖泊自然地理、經濟社會、開發利用與保護狀況調查,全面了解湖泊資源狀況,評價開發利用現狀,科學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做到精準施策。
(四)完善監測監控。完善湖泊水量、水質和水生態監測系統建設,系統開展湖泊水功能區、飲用水源地、入湖排污口監測工作。各地要科學布設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質、水量、水生態等監測站點,建設信息和數據共享平臺,不斷完善監測體系和分析評估體系。積極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視頻監控等技術,加強對湖泊變化情況的動態監測。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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