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具體的流域和區域控制單元都有針對性的控制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這是在確定大氣、水納污能力過程中通過調查和分析確定的。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發展不超過納污能力,發放排污許可證擔負著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重任。而不僅僅是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因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可以有排放標準、環境稅、清潔生產、節能減碳等多項措施,但是這些措施都缺乏一個關鍵點,那就是與環境質量未直接掛鉤,不能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生態環境資源預警調控、干部終身問責等一系列生態環境考核任務。這就需要排污許可證站在水、氣納污能力的肩膀上攀登生態環境管理的新高峰,使排污許可證盡快與環境質量和納污能力掛鉤。不要重復“只要減少排污量,就對環境質量有利”這種粗放式的管理思維。現在需要精細化管理,需要計環境成本。
當前最緊迫的是對流域區域控制單元納污能力進行緊急核定,對超出納污能力的發證總量立即進行調控,防止許可證一旦發出,與2020污染防治攻堅戰流域和區域力求實現的削減總量相矛盾,法律許可總量大于發證允許總量,那時再撤回,遇到的是第五十八條“排污單位依法取得的排污許可證受法律保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排污許可證。”
當初陳吉寧部長提出環境質量為核心精細化管理,現在李干杰部長提出三線一單、污染預防,都是在環境質量倒逼機制上下功夫,現在的條例把許可證限制在污染源范圍內,讓地方環保局脫離地方環境質量要求去審批,無論從短期看還是從長期看,都不是上策。即使寄希望于進一步完善,也會事倍功半。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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