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污水資源化利用 wastewater reuse
村莊生活污水經處理后,作為農田灌溉用水、景觀環境用水等利用的行為。
4 基本要求
4.1 村莊生活污水的治理,應遵循“生態優先,循環利用”原則,同時結合村莊產業特點,采用以下形式:
—— 在有適宜資源化利用的條件下,宜優先考慮污水資源化利用。根據具體利用情況,處理后水質應符合 GB 5084、GB/T 18921 等的規定。
—— 在有適宜接管排放的條件下,宜考慮接管排放。污水排放應符合 GB/T 31962 的規定。
—— 在不適宜采用接管排放且尾水無適宜的資源化利用途徑時,應按第 5 章的要求,進行處理排放。
4.2 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不應混入工業廢水或畜禽養殖廢水。
4.3 農村醫療機構污水應達到 GB 18466—2005 的表 2 中預處理標準后進行接管排放或接入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4.4 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中產生的污泥應根據工藝類型及運行管理要求定期清掏并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進行處理處置。
5 技術要求
5.1 控制項目
5.1.1 水污染物的基本控制項目共 5 項,分別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和動植物油。其中動植物油僅針對含提供餐飲服務的鄉村旅游項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5.1.2 水污染物的選擇控制項目共 4 項,分別為 pH、懸浮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和糞大腸菌群。選擇控制項目由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村莊生活污水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質量要求和處理設施接納水質情況選擇進行控制。
5.2 分級
村莊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分級見表 1。
5.3 排放限值
5.3.1 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執行表 2 的規定。
5.3.2 水污染物排放選擇控制項目,執行表 3 的規定。
5.3.3 處理設施出水口污染物濃度應小于進水口污染物濃度。
6 監測與分析
6.1 新建設施應在設施進水端及出水端分別設置取樣井并設置明顯標志。在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及出水取樣井采集水樣進行水質監測。
6.2 污染物監測按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等有關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6.3 污染物分析方法按表 4 所列方法或生態環境部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
7 實施與監督
7.1 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委托具有認證資質的第三方,每季度對本地區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抽檢,監測處理設施進出水水質,抽檢率由縣(市、區)村莊生活污水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2 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村莊生活污水行業主管部門應聯合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村莊生活污水排放執行一級標準的具體范圍,并向社會公開。
7.3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村莊生活污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統一監督管理。
7.4 地方政府可依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執行更嚴格的標準。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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