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近兩年內未發生環境突發事件;
(四)在同行業中污染防治水平較高,生產工藝較為先進。
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燒、危險廢物(含醫廢)集中處置、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工業集聚區工業污水集中處理的企業或項目,分布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1公里范圍的化工、造紙企業或項目,及近三年內存在污染環境犯罪記錄的企業,均不得編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對編入正面清單的企業或項目,生態環境部門應開展幫扶指導,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做到有需要有服務,無需要不干擾。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對編入重污染天氣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內企業或項目不停產、不限產、不檢查、不打擾,保障企業正常生產、項目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編入正面清單的企業或項目:
(一)環境違法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督促其盡快整改,對因疫情影響而未按時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長整改期限;
(二)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持續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通過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企業,切實維護守法企業的合法權益,打造和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對群眾反映強烈、損害群眾和環境公共利益、有主觀惡意的偷排偷放行為、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以及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的,通過生態環境監督執法與司法的聯動,加大懲處力度。
第五章 監督執法方式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運用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采用遙感、無人機巡查、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能監控和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對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或項目開展非現場檢查,將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或項目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并根據正面清單內不同的企業或項目的類型,采用不同的監督執法方式: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第(五)項的企業或項目,在清單實行期間被“雙隨機”抽查到的,可免于現場執法檢查。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的企業,可以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的一般監管對象,減少其現場抽查頻次,并以非現場執法方式為主接受執法監管。
第二十一條 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或項目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環境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
正面清單內的重點排污單位,依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開環境信息。
鼓勵正面清單內的非重點排污單位,參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開環境信息。
第二十二條 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或項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地方生態環境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一)涉嫌環境違法被媒體曝光,中央、省級領導批示、群眾信訪舉報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引發次生環境災害或者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經非現場監管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
(四)其他應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的情形。
正面清單企業的相關違法信息要納入本省環境信用評價平臺,并與各級政府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數據交互共享。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發現地方生態環境局存在不及時開展正面清單工作、在正面清單編制過程中弄虛作假或對正面清單內企業、項目監管失察等情形的,將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地方生態環境局的工作人員在開展正面清單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原標題: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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