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環境污染防治。
將跨國界水體污染防治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
將放射性污染防治,影響較大的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長江、黃河等重點流域以及重點海域、影響較大的重點區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項,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適當加強中央在長江、黃河等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的事權。
將土壤污染防治、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化學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氣和水污染防治,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給予支持。將噪聲、光、惡臭、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等事項,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五)生態環境領域其他事項。
將研究制定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等,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
將研究制定生態環境領域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等,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生態環境領域國際合作交流有關事項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按照外交領域改革方案執行。中央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參照中央與地方劃分原則執行;財政支持政策原則上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關政策執行,并適當考慮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特殊因素。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改革工作落實到位。
(二)落實支出責任。各級政府要始終堅持把生態環境作為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根據本方案確定的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按規定做好預算安排,切實履行支出責任。要調整優化資金使用方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三)推進省以下改革。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參照本方案要求,結合省以下財政體制等實際,合理劃分生態環境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要加強省級統籌,加大對區域內承擔重要生態功能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要將適宜由地方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生態環境領域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上移,避免基層政府承擔過多支出責任。
(四)協同推進改革。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既是財稅體制改革的有機組成,也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要與生態環境領域相關改革緊密結合、協同推進、良性互動、形成合力,適時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加快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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