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關于印發《海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計算方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生態環境局:
為更好地做好我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等4部門印發的《農村環境整治成效評估工作方案(修訂)》和我廳印發的《海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十四五”專項規劃》相關要求,我廳制定了《海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計算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2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計算方法
一、定義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是指一個地區內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的自然村(含農林場隊,下同)數量占該地區內自然村總數的比例,是評價及考核該地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成效的重要指標。
二、計算公式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該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內完成生活污水治理自然村數量/(自然村總數量-可核減自然村數量)×100%
相關說明:
(一)自然村內60%以上農戶的生活污水得到處理或有效管控,可視為該自然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二)有效管控:對于人口較少或污水產生量較少、暫不具備接入市政污水管網和建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自然村,結合廁所革命將廁所糞污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化糞池定期清掏,化糞池尾水不外排不滲漏,其他生活污水通過庭院綠化、菜園澆灌施肥等利用方式,避免污水直排環境,即視為現階段該自然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要求。
(三)可核減自然村數量:有關文件已明確不再新增建設項目的村莊或已明確列入搬遷撤并內范圍的村莊,可不進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提供相關佐證文件后,計算該地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時,可核減該地區自然村數量。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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