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提出,重點排污單位等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環境信息,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應當包括:(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基礎信息;(二)企業環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環境保護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保信用評價等方面的信息;(三)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自行監測等方面的信息;(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設施等方面的信息;(五)生態環境應急信息,包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等方面的信息;(六)生態環境違法信息;(七)本年度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
根據生態環境部2017年發布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來看,所有規模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日處理 10 萬噸及以上或接納工業廢水日處理 2 萬噸以上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需納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火力發電、熱力生產和熱電聯產,固體廢物集中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納入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運營維護生活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的企業事業單位,包含已封場的垃圾填埋場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有行業人士指出,首先,《管理辦法》的發布標志著信息公開的進一步強化。2015年時,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了《2015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工作要點》的一大亮點是對公眾普遍關心的環境保護信息公開的部署,部署包括大氣、水等環保信息的公開,從環評、執法、公眾參與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劃。按照國家采購公共服務的指導意見,如果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必須信息公開。對于信息公開,我國近年來一直在推進,本次《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發布,則進一步促進信息公開系統化。
其次,該《管理辦法》一定程度上是和國際慢慢接軌的表現,類似早前的社會責任報告,以及現在國外及香港上市公司定期發的ESG(環保、社會及公司治理)報告。尤其在我國提出“3060”目標的背景下,業界正研究借鑒國外ESG的做法,國外不披露ESG信息或ESG表現不佳的企業,將很難再進入知名投資機構的預投資企業名錄,從而影響企業的市值、投資者關系。因此,《管理辦法》的發布對綠色投資、綠色金融應該也是一種促進。因為在環保上有負面記錄可能會影響其市場融資。
第三,信息公開將會倒逼重點排污單位(包括環保公司及產廢單位)都重視環保問題,進一步促進很多環保問題的解決。例如,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化后必須披露污染物的具體去向等規定有助于解決污水廠后端污泥處置不到位、不知所蹤等問題。
此外,在“3060”背景下,我國“碳排放”基數的理清也很關鍵。《管理辦法》中將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設施等方面的信息,納入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內容之一,也將進一步促進“碳排放”基數的理清,支撐“雙碳”目標的更好落地。
全文如下: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態環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部長 黃潤秋
2021年12月11日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動,加強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企業依法披露環境信息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生態環境部負責全國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企業是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責任主體。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規范工作規程,明確工作職責,建立準確的環境信息管理臺賬,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記錄,科學統計歸集相關環境信息。
企業披露環境信息所使用的相關數據及表述應當符合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等方面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監測規范的污染物監測數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等。
第五條企業應當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環境信息,披露的環境信息應當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六條企業披露涉及國家秘密、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商業秘密的環境信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重大環境信息披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請示報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獲取企業環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環境信息。
第二章 披露主體
第七條下列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一)重點排污單位;
(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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