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生態環境廳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 4384-2022)。
該標準規定了釀造工業企業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要求。主要污染物及限值包括:pH6~9、懸浮物40mg/L、化學需氧量60mg/L、氨氮5mg/L、總氮15mg/L、總磷0.5mg/L。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方面,醬油、食醋企業為3.5m/t,酒精行業為20m/t,白酒行業為20m/t,啤酒制造、麥芽制造分別為5m/kL、5m/t,黃酒為6m/t。
另,標準還明確,釀造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公開監測信息,同時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政策原文:釀造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pdf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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