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應急處置,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三條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在環境高風險領域依法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為烏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七十四條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對烏江流域內發生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七十五條烏江流域實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七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對烏江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區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七十七條烏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開展烏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等情況。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烏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重點保護河段、河堤、河灘、洲島、濕地等經營餐飲、燒烤等活動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開展野炊、露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水體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可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使用者為單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生產含磷洗滌劑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銷售含磷洗滌劑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煤炭采選企業生產污水未經處理達標直接排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條例所稱烏江干流,是指烏江源頭威寧縣鹽倉鎮營洞村至沿河縣洪渡鎮,流經畢節市、六盤水市、安順市、貴陽市、遵義市、黔南州、銅仁市的烏江主河段;
(二)本條例所稱烏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流入烏江干流的河流;
(三)貴州省境內烏江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級支流包括六沖河、貓跳河、野紀河、偏巖河、湘江、清水河、余慶河、六池河、石阡河、印江河、洪渡河、芙蓉江等;
第八十五條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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