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國家發改委印發《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該專項投資重點支持與流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直接相關的綜合治理類項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環境綜合治理、湖泊水庫水環境綜合治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源頭治理、內源污染治理,以及推進水環境保護治理的其他工程。
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專項投資規模、流域治理的總體要求和治理形勢需要等,對年度納入專項投資支持范圍的流域和項目類型進行必要調整。該專項對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核定總投資(不含項目征地拆遷等費用)的50%、60%、80%、80%予以支持。對于三峽庫區及上游、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執行西部地區支持比例。對于其他特殊地區,支持比例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政策規定。
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區域規〔2024〕3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導帶動作用,深入推進重要江河湖庫生態保護治理,我們對《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發改地區規﹝2017﹞213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深入推進重要江河湖庫保護治理,進一步規范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管理,切實提高資金效益,推動項目順利實施,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14 年第 7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6年第45號)、《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23 年第 10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流域是指納入規劃開展綜合治理的流域和近海海域。規劃是指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后印發實施,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印發實施的水生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綜合治理等規劃(方案)。
第三條 本專項投資原則上直接下達到具體項目,可以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項目。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提出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本專項投資重點支持與流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直接相關的綜合治理類項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環境綜合治理、湖泊水庫水環境綜合治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源頭治理、內源污染治理,以及推進水環境保護治理的其他工程。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專項投資規模、流域治理的總體要求和治理形勢需要等,對年度納入專項投資支持范圍的流域和項目類型進行必要調整。
第五條 本專項對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核定總投資(不含項目征地拆遷等費用)的50%、60%、80%、80%予以支持。對于三峽庫區及上游、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執行西部地區支持比例。對于其他特殊地區,支持比例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工作的總體要求,組織有關省(區、市)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年度投資,審核下達投資計劃。
第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投資計劃的匯總申報、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要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3—設項目庫)加強項目儲備,編制項目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持續動態更新儲備項目信息,提高項目儲備質量。
第八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應當符合當地政府投資能力。申請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區項目在申報時應明確提出,并附政策依據及證明材料。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投資計劃時,應按照我委確定的專項績效指標填報專項投資計劃績效目標,隨投資計劃一并報送。
第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對申報本專項投資的項目開展審核,必要時可采取第三方評估、行業部門聯審等方式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負責。審核重點包括:(一)是否為落實相關重點流域綜合治理規劃應當實施的項目;(二)項目是否已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可研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三)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和支持標準;(四)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技術路線是否經濟可行;(五)項目可研、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核準、備案)要件是否完備合規,符合開工要求;(六)項目建設資金渠道是否已經落實;(七)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八)項目是否已獲得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或其他中央資金支持;是否多頭重復申報或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承諾函和綜合信用承諾書。項目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一)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項目的規劃依據、建設必要性和預期成效、前期工作批復情況、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年度投資需求、建設內容、績效目標等。(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結合本項目特點,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大綱及說明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3﹞304 號)要求編制。(三)綜合信用承諾書應包括承諾申報材料真實,項目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按照投資計劃推進項目建設,及時準確上報進度數據和信息等。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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