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型
III型
IV型
V型
供水規模w
w≥10000
10000>w≥5000
5000>w≥1000
1000>w≥100
100>w≥10
表1.0.3 集中供水工程按照供水規模分類 單位:立方米/日
1.0.4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應遵循統籌規劃、先進實用、安全可靠、節水節能、綠色發展的原則。
1.0.5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的有關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規定
2.1.1 農村供水工程布局應與當地經濟社會、城鄉融合和鄉村振興發展需求相適應。
2.1.2 農村供水工程應以穩定水源為前提,滿足農村生活和二三產業用水對水質、水量和水壓等需求。
2.1.3 Ⅲ型及以上供水工程應具有24小時連續不間斷供水的能力。
2.2.1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健康安全及消防安全要求。建設過程產生的噪聲、廢水、廢氣、揚塵和固體廢棄物不應對人身健康和周邊環境造成危害。
2.2.2 Ⅰ型農村供水工程主要設施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劃分為重點設防類,Ⅱ型及以下供水工程主要設施的抗震設防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2.2.3 地表水構(建)筑物的防洪標準應符合防洪安全的要求。
2.2.4 Ⅲ型及以上農村供水工程主要構(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和地埋輸配水主管道,其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30年。
2.2.5 直接涉水的管材、管件、水處理和消毒設備、防腐材料、濾料、化學藥劑和粘結劑等材料與設備,應符合飲用水衛生安全要求。
2.2.6 有冰凍風險地區,泵房、調節構筑物、凈化消毒設備間等生產構(建)筑物應采取防凍保暖措施。
2.2.7 農村供水工程構(建)筑物和機電設備應采取防雷保護措施。
2.2.8 Ⅲ型及以上的供水工程應監測水量、水質等關鍵供水指標和主要供水設施設備運行狀況。
2.2.9 農村供水工程應對取水、出廠水和用戶用水進行計量。
3 水量、水質和水壓
3.0.1 農村居民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額不應低于40L/(人?日)。
3.0.2 農村供水工程不能滿足正常供水要求時,應采取拉水送水等措施保障基本水量供應,拉水送水前應告知用水戶做好接水、儲水和節水工作。拉水送水時,應急供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7d以內應急供水,應保障農村居民生存需求的最低飲用水量,按5.0L/(人·d)~7.5L/(人·d)確定。超過7d的應急供水,除滿足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外,還應滿足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必要供水量需求。
3.0.3 生活飲用水的水質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有關規定。
3.0.4 供水水壓應滿足配水管網中用戶接管點的最小服務水頭要求;當局部水壓不滿足要求時,供水工程應采取局部調壓措施。
3.0.5 供水范圍內地形高差較大或個別供水區較遠時,應實行分區分壓供水。
4 水源和取水工程
4.0.1 農村供水工程應選擇水量充沛、水質良好、便于保護的水源。
4.0.2 以地表水為水源時,設計供水保證率不應低于90%。
4.0.3 以地下水為水源時,設計取水量應小于允許開采量。
4.0.4 Ⅲ型及以上農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應劃定水源保護區;Ⅳ型農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應劃定水源保護區或保護范圍;飲用水源地應設立水源保護標志。
4.0.5 從湖泊、水庫或高濁度江河取水時,取水設施位置的選擇及采取的除藻、防冰、避沙等措施,應保證取水水質和水量安全可靠。
4.0.6 采用管井取水時,應封堵非開采含水層。
4.0.7 截潛流、滲渠、引泉等取水構筑物應在最大凍土深度和防洪標準沖刷線以下取水。
4.0.8 固定式取水口應設置明顯的標志牌。通航河道內的取水口應設置警示燈和防撞保護措施。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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