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紙政策春風為備受應收賬款困擾的中小企業送來暖意。
2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五部委發布的《關于規范供應鏈金融業務引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 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通知》”)公布。
這份新政的出臺,讓經歷類似于萬德斯與周口市淮陽區城市管理局服務合同糾紛案的環保行業同仁們,看到了破解困局的曙光。
這份21條的《通知》直擊中小企業經營痛點。在環保工程等資金密集行業,常見"大企業拖款、小企業墊資"的怪圈——核心企業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將應付賬款層層轉嫁,甚至通過供應鏈金融工具變相延長賬期。
新政精準施策,構建起三層防護網:
第一層是"源頭管控",該《通知》要求,發展供應鏈金融應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服務國家戰略為出發點。供應鏈核心企業要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或不當增加中小企業應收賬款。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要堅持信息服務的本職定位,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未依法獲得許可不得開展金融業務,杜絕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
第二層設置"賬期防火墻",《通知》明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規范管理基本框架,加強中小企業賬款及時支付。為加強中小企業付款保障,防止利用應收賬款拉長賬期,《通知》要求,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付款期限原則上應在 6 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 1 年。付款期限超過 6 個月的,商業銀行應對賬期合理性和行業結算慣例加強審查,審慎開展融資業務。 這比現行行業普遍存在的12-18個月賬期縮短近半。
第三層建立"風險隔離帶",《通知》要求,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融資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進行擔保登記。應收賬款債務人到期未按約定付款,或存在發行債券違約、承兌票據持續逾期等情形的,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及時停止為其新開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服務。建立有關業務信息歸集、查詢、風險監測等機制,便于各方有效掌握識別核心企業風險情況。
針對中小企業應收賬款難題,《通知》提出了一系列規范措施和支持政策,從縮短賬期、強化貿易真實性管理、優化融資環境等多維度為中小企業紓困。
一、縮短應收賬款賬期,加速資金回籠
如前所述,《通知》明確要求供應鏈核心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并規定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付款期限原則上應在6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1年。對于超過6個月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對賬期合理性和行業結算慣例加強審查,審慎開展融資業務。此舉直接針對核心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拉長賬期的問題,通過縮短賬期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周轉壓力,降低因賬款積壓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二、強化貿易背景審查與管控,降低虛假交易風險
《通知》要求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開立、轉讓應具備真實貿易背景,不得基于預付款開立。同時強調,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需對憑證轉讓層級和筆數進行合理管控,對異常拆分轉讓行為進行風險核查和提示報告。商業銀行為拆分后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融資,應加強貿易背景審查,不得為債權債務關系不清晰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融資。這一措施從源頭減少虛假應收賬款的形成,保障中小企業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和可回收性。
三、規范核心企業行為,降低“以大欺小”風險
針對核心企業可能存在的利用優勢地位拖欠賬款或不當增加應收賬款的行為:
《通知》明確提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或不當增加中小企業應收賬款,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各類非現金支付方式和利用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不得強制供應鏈鏈上企業與特定融資方以高于合理市場利率的水平獲取融資服務,不得以應收賬款確權等名義對鏈上企業進行收費、獲取不當費用返還或者侵害鏈上企業合法權益。
通過約束核心企業的權力濫用,中小企業在供應鏈中的議價能力和權益得到強化。
四、優化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提升融資服務質效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完善供應鏈金融信用風險管理,嚴防對核心企業多頭授信、過度授信以及利用供應鏈金融業務加劇上下游賬款拖欠。同時,鼓勵發展多樣化的供應鏈金融模式。如支持供應鏈上中小企業開展信用貸款及訂單貸款、存貨貸款、倉單質押貸款等動產和權利質押融資業務。這些措施既降低系統性風險,又提升中小企業獲得融資的可得性和效率。
五、規范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保障資金與信息安全
《通知》明確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杜絕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并禁止未依法獲得許可的機構開展支付結算、融資擔保或貸款保理等金融業務,同時,要求服務機構保障系統安全性和數據隱私,防止信息泄露和資金挪用。通過規范服務機構行為,中小企業的融資信息透明度和資金安全性得以提升。
六、建立多層次風險監測體系,推動市場平穩過渡
《通知》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共同發布,多部門發力,更好指導行業加強業務監管和管控。《通知》中也重點強調,要求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建立業務信息歸集和風險預警與管控。此外,為市場機構設置兩年過渡期,允許逐步整改以適應新規,避免政策突變對中小企業造成沖擊。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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