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青島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解讀《青島市城鎮排水條例》修訂情況。市水務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徐志向,市水務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劉作鋒,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處處長金柏峰,市水務事業發展服務中心排水事業部負責人喬玉峰出席吹風會并回答記者提問。
新修訂的《青島市城鎮排水條例》,已經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條例的修訂,對于完善全市城鎮排水法治保障體系,規范全市城鎮排水工作秩序,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更加完備的法規制度保障。下面,介紹一下《青島市城鎮排水條例》修訂情況。
修訂背景
開展此次《青島市城鎮排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主要基于三方面考慮。
推動青島市建立健康水循環機制的現實需要
排水與污水處理是維系城市健康水循環的重要環節,與民生改善、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密切相關。近年來,國家圍繞水生態文明建設,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城市排水防澇體系建設、合流制管網改造、黑臭水體整治、節能降碳等事項提出了許多新的具體要求,需要在立法過程中充分吸收,指導全行業依法依規高質量發展。
解決青島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新問題的客觀需要
長期以來,城市排水基礎設施存在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等問題,部分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權責不清,與設施管理部門、屬地街道社區、專用設施維護單位等主體職能交叉,專用排水設施日常管理維護過程中易產生糾紛,群眾投訴反映較多,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運行。
全面鞏固青島市水污染治理成效的迫切需要
城市排水是一項系統性、綜合性工程。多年來,青島市在加強排水管理方面進行了大量有益探索,積累了不少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經驗,但在鞏固和優化水環境治理成效方面依然面臨諸多挑戰。本輪《條例》修訂就是要通過立法手段,明晰排水管理主體責任,規范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流程,充分發揮立法對排水工作的保障、促進作用。
修訂過程
《條例》修訂是市人大常委會2024年立法完成項目,于2023年12月正式啟動。在市人大、市司法局指導和組織下,成立了《條例》修訂工作小組,制定了詳細的工作計劃,有力保障了修訂工作順利進行。
認真開展前期調研
在專題研究近幾年出臺的排水與污水處理地方性法規基礎上,圍繞水生態文明建設、低碳發展、提質增效等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赴各區(市)及廣州、成都等地進行了專題調研,形成《條例》修訂調研報告。
充分組織修訂論證
廣泛征求各區(市)人民政府及排水主管部門,市直相關部門,黨外人士(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行業專家、法律顧問意見,共征集意見建議110條,匯聚社會各界智慧,按照“城鄉統籌、源頭管控、建管并重、科學監管”理念,經多輪研究修改,2024年2月形成《青島市城鎮排水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嚴格流程審議
《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市司法局后,市水務管理局配合對送審稿進行了多次審議修改,形成《條例(修訂草案)》,并于2024年7月22日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修訂草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于12月20日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2025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條例》予以批準,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條例》共八章57條,涵蓋城鎮排水規劃、建設、管理、維護、監督和法律責任等方面。
強化城鄉統籌與排水系統布局
修訂后的《條例》將法規名稱由“城市”排水條例修改為“城鎮”排水條例,將《條例》的適用范圍明確為“本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為城鄉統籌發展奠定了基礎。同時,《條例》將城鎮排水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與海綿城市建設、防洪排澇等專項規劃相銜接,明確了城鎮排水設施建設與道路、綠化、水系等相關設施建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要求;界定了排水專項規劃的制定流程和主要內容,確保排水設施科學合理建設。
明確源頭管控與精準治理
針對雨水、污水混接問題,《條例》提出“雙禁止”原則:禁止將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及自然水體,禁止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新建住宅陽臺必須設置污水管道并納入施工審查,既有住宅的陽臺未設置污水管道的,屬地(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改造計劃,逐步增設污水管道。針對老城區改造難題,《條例》提出以易澇區域為重點,分步推進雨污分流改造,為歷史遺留問題提供法治化解決方案。《條例》還對污水排放預處理進行了細化規范,要求對含病原體、重金屬等六類特殊污水,實施預處理后達標排放;餐飲、洗車等行業要建設隔油池、沉砂池;工程疏干排水應優先利用和補給水體,確需排入雨水管道的,須采取沉砂等預處理措施。
突出設施保護與災害預防
《條例》劃定排水設施保護范圍,禁止在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施工影響排水設施的,需編制保護方案并接受監督。同時,細化了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要求加強日常巡查、養護和維修,定期排查安全隱患,保障安全運行;建立排澇風險評估和災害后評估制度,汛前全面檢查設施,明確維護單位應急處置責任;要求汛期加強對廣場、立交橋下、涵洞、隧道、地下構筑物、地勢低洼區域等易澇點排水設施的巡查,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確保城市安全度汛。
加強污泥全流程管控與資源化利用
《條例》首次明確污泥處理處置的閉環管理要求:新建污水處理設施須配套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污泥運輸需密閉防滲漏,并執行轉運聯單制度,確保污泥去向可追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并不得接收和處理處置無轉運聯單的污泥。鼓勵污泥的資源化利用,以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綠色發展目標。通過對污泥處置的規范要求,進一步降低污泥產品對環境產生的風險隱患。
優化惠企服務與科學監管舉措
進一步為中小微企業減負,《條例》提出:商業綜合體、農貿市場以及其他集中管理的區域、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經營管理單位統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條例》還要求建立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統,完善排水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排水設施運行情況的實時監測和智能化調度。此外,按照排水行為影響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對排水戶實行分級分類管理;重點排污單位須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強化法律責任與公眾參與
《條例》明確了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9項禁止性行為,新增對損毀、盜竊、穿鑿、堵塞排水設施,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向排水設施排放有害氣體和油煙等違規排放、破壞設施行為的處罰條款。要求企事業單位、物業小區等單位定期開展排水設施安全隱患排查,建立運行管理檔案,依法履行設施管理維護責任。同時,完善了社會監督體系,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建立公眾意見反饋渠道,促進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參與的排水共治格局。
下一步宣傳貫徹主要措施
城鎮排水是城市發展的“生命線”,關乎民生福祉、生態安全和城市形象。《條例》的修訂實施,既是解決當前問題的“及時雨”,更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長遠策”。將以《條例》施行為契機,全面提升城鎮排水治理能力,壓實運行管理責任,優化管理服務流程,提高排水服務質量,確保《條例》貫徹實施。
加強宣傳培訓,營造良好氛圍
結合“世界水日”“中國水周”等活動,集中開展進企業、進社區、進機關等宣傳活動,廣泛宣傳《條例》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法規責任,提高全社會對城鎮排水工作的認識。督促各區(市)排水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宣傳貫徹工作方案,有計劃、分期、分批舉辦針對屬地相關職能部門、鎮街、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的專項培訓,讓維護管理單位及相關人員,明晰法定權利、義務和在設施維護過程中的行為規范。
完善設施布局,補齊建設短板
今年全市重點實施張村河水質凈化廠二期及一期提標改造工程、西海岸新區風河生態運動公園場外管網配套工程等16個水務項目建設。其中,污水處理廠提標及改造項目7個,排水管網更新及改造項目7個,排水防澇及污泥處置項目2個。項目實施后將新增污水處理能力30萬噸/日,更新改造管線60公里,進一步提高城區排水能力。
強化動態監管,嚴厲打擊違法排水行為
持續完善排水許可長效管理機制,組織執法人員深入企事業單位、商戶、建筑工地等排水戶集中區域,發放宣傳資料,現場解答疑問,引導排水戶積極主動辦理排水許可。強化源頭治理,對排水管網開展溯源排查工作,建立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與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等部門協同查處超標排放、破壞排水設施等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的城鎮排水秩序。
突出城鄉統籌,提升排水應急能力建設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指導各區(市)城鎮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完善排水應急體系建設,推動全市排水、污水處理、內澇搶險應急預案管理系統建設,重點督促道路養護作業、排水管網運行維護、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分別制定應急聯動方案,加強防汛演練,保障排水暢通安全。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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