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5月21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通知,就《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6月20日。
該導則旨在落實《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范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工作。
工業園區現行排放標準特點
據統計,截至2023年底,全國31個?。ㄗ灾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有省 級及以上工業園區2962家(化工園區近600家),其中國家級518家、省級2444家;數量 較多的三個省份依次為山東、河北、江蘇;數量較少的省份依次為青海、西藏、海南。相比于2022年,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增加了118家。
隨著我國工業集聚化發展和第三方治污專業水平提升,工業廢水經預處理后排入下游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的間接排放模式已成為我國工業廢水的主要排放方式。
但目前針對工業園區尚未單獨制訂排放標準,大部分工業污水處理廠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的規定,工業園區廢水水質與城鎮生活污水水質差異較大,污染控制項目和限值水平存在執行GB18918的要求不夠全面和不盡合理的情況。
從目前工業園區執行的排放標準來看,主要有四種情況:
對于綜合型工業園區和大部分主導產業型工業園區,主要執行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 —2002),基本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對于單一行業型工業園區,執行國家或地方的行業排放標準,如《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 —2012)、《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
對于個別省份的主導產業型工業園區,執行地方標準的規定,如《四川省化工園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3202 —2024);
有的省份未區分工業園區類型,統一以地方標準對其水污染物排放提出控制要求,如《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2311—2016)和江蘇省《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
工業廢水處理亟需相應排放標準的制定
工業園區廢水行業性結構特征以及復合性特征明顯。具體表現為,不同行業的污水差別較大,各個行業都有其顯著特點;工業園區產業結構復雜,有的園區有多個產業發展方向,即使只有一個產業方向,但產品細分領域多,使用的原料、輔料和工藝又各有差別,使所產生污水的物理化學性質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污水中污染物種類多、濃度高,且各企業排水規律不均衡,水質水量波動大。
從國家層面看,近年我國已經發布了電子、農藥排放標準,啤酒、白酒、檸檬酸、淀粉、酵母等排放標準修改單均提出標準也適用于單一行業型的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從地方層面看,重慶市、四川省針對化工園區專門制訂了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北京、天津、江蘇等地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基本均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僅天津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599—2015)規定,區域內向水環境直接排放的其他集中式污水處理廠也按本標準執行,按此規定,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適用于該標準。此外,部分流域標準和行業標準適用于工業園區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如廣東省《電鍍水污染物排 放標準》(DB44/1597—2015)、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2311 —2016)。
標準編制組表示,目前亟需優化和加強工業園區的進水和排水管控。現有工業園區執行的排放標準中普遍存在污染物控制項目不全,環境風險隱患較高的問題。由于工業廢水濃度、成分復雜、難降解污染物占一定比例,且不同時間排放情況變化較大,其與生活污水存在較大差別,因此執行GB18918 的排放濃度限值存在一定的不匹配性。因此,應根據工業廢水的水質和處理工藝、受納水體的質量要求和實測數據及經濟成本分析等,綜合確定園區污水處理廠的排放濃度限值。
工業園區特別是專業化園區進水排放控制要求需要進一步優化。一方面,為了保障園區污水處理廠穩定運行,應當嚴格對有干擾或穿透效應的進水污染物進行管控,防止通過污水處理廠稀釋排放或影響污水廠運行,為此應識別進水管控的各類污染物;另一方面,對于園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工藝能夠有效去除的污染物,應發揮其規模效益,最大程度地減少碳排放、降低成本、節約土地和提高管理水平,對此可在滿足環境效益的前提下,允許協商間接排放。因此,有必要適時出臺工業園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了更好地指導此類標準制修訂,需制訂相應的標準。
標準制定重點關注實施的經濟和環境效益
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可根據地方水環境功能目標和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對受納水體進行分區,區分重點控制區域、一般控制區域等分別規定差異化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體現分區管理的思路。
標準編制組介紹,目前,工業園區基本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不能滿足行業特征污染物管控的需要,標準將進一步推動地方開展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加強特征污染物的管控。同時,標準提出增加綜合毒性指標,加強監測監管等要求,可有效防范環境風險,進一步保護水生態安全及公眾健康。
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標準提出根據污染物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類型分類確定允許協商間接排放限值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自行處理廢水的壓力,無需新增廢水治理設施,降低了廢水處理成本,同時可減少下游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碳源投入,有利于發揮分類分質集中處理的專業優勢和規模效益。對于單一行業型工業園區,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與現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銜接一致,對于其他類型工業園區,考慮工業園區內企業的實際情況、水污染物排放水平等因素,并最終采用技術經濟可行性論證確定排放限值,確保標準限值合理可行,避免不必要的技術改造與經濟成本投入。
針對標準的制定,目前生態環境部正在公開征求意見中,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均可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提交建議,相關文件可在生態環境部官網“意見征集”欄目查閱。
意見反饋渠道設雙聯系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盧延娜(電話010-84926073,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外大羊坊8號,郵箱luyn@craes.org.cn);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凌小涵(電話010-65645467,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郵箱sslysc@mee.gov.cn)。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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