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同時建議,企業應從特許經營協議談判和簽訂之初就明確關鍵條款、厘清責任邊界,避免模糊表述;執行階段也應及時對協議不清晰、不一致的內容進行補充約定和澄清;爭議發生后應優先爭取協商解決,降低雙方糾紛成本。
政策方面,國家對特許經營項目的終止與回收也有明確的規定。
2023年11月,國家出臺的PPP新機制明確要求,規范開展特許經營協議變更和項目移交,強調協議屆滿或提前終止時應依法依規做好移交;鼓勵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必要時可申請仲裁、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2024年,《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修訂后進一步深化細則,明確規定如因政府方原因導致協議提前終止,應給予公平合理補償,同時嚴禁截留、挪用用戶付費,加強對拖欠費用行為的追責,從制度層面遏制違約行為,增強政府履約的約束性。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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