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濕地的主要功能
按照《國際濕地公約》的定義,濕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臨時的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流動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水域。因此,所有季節性或常年性積水地帶,包括沼澤、泥炭地、濕草甸、湖泊、河流及洪泛平原,河口三角洲、灘涂、珊瑚礁、紅樹林、水庫、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時水深淺于6米的海岸線等,均屬于濕地范疇。
長期以來,濕地往往被看作是骯臟而無用的爛泥廢地,或者是被當作開墾農田的對象而大量的進行圍墾,濕地的減少速度遠遠大于耕地的減少速度,從而成為生態惡化的一個重要因素。
濕地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基礎。濕地所產生的效益在所有自然生態中是最高的,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濕地的生態效益
1、維持生物多樣性。
2、調蓄洪水,防止自然災害。
3、提供水資源。
4、降解污染物。
(二)濕地的經濟效益
1、提供豐富的動植物產品。
2、提供城鄉水資源。
3、提供礦物資源。
4、提供能源和水運。
(三)濕地的社會效益
1、觀光旅游。
2、科學研究價值。
二、我國的濕地狀況
我國的濕地面積約為6584萬公頃(不包括江河、池塘),占世界濕地總面積的10%,據亞洲第一,世界第四位。按照濕地公約對濕地類型的劃分,31類天然濕地和9類人工濕地在中國均有分布。我國的濕地類型眾多,其間生長著多種多樣的生物物種。不僅物種數量多,而且有很多是中國所特有,具有重大的科研價值和經濟價值。我們山西省長治市長治濕地位于市區西北漳澤湖南部,面積740公頃,公園內河道縱橫,森林茂密,遍布多種植物,并有成片的蘆葦蕩,具有豐富的動植物資源。公園內有野鴨、黑鸛等數十種鳥類長期棲息,是山西省境內保存最完好的沼澤濕地生態環境之一。
三、我國濕地資源保護利用中的問題
(一)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不健全。中國至今未制定和頒布《濕地法》,對濕地資源保護和利用中出現的問題的解決只能參照與濕地有關的其他法律、政策。由于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缺乏對濕地問題的統一的專門規范,使濕地的保護和利用出現一定程度的混亂,難以實現預期目的,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難以取得重大進展。
(二)濕地科學管理體制不完善。由于國家尚無對濕地保護和利用的總體規劃,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因在濕地保護、利用、管理方面的目標不同,利益不同而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形成多頭管理,出現了濕地保護和開發利用的混亂局面,影響了對濕地的科學管理。
(三)濕地生態環境十分脆弱。隨著人類活動的加劇和經濟的發展,高強度農業開發和城市化沖擊,使得目前我國不少天然濕地都已成為工農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承泄區,水質污染嚴重。
四、當前解決濕地保護問題的建議
(一)加強濕地保護教育,擴大濕地保護宣傳,提高濕地保護意識。長期以來,許多天然濕地被過度開發,導致生態平衡的壞,造成蓄洪能力銳減,洪澇災害頻繁;隨著災害次數增加,許多地區經濟投入與產出嚴重失衡。這時人們才認識到,濕地調控洪水的作用是多么的不可忽視。對濕地的破壞必然會遭到自然規律的報復。因此,必須加強教育和宣傳,要讓人們樹立保護濕地的觀念,提高對濕地的保護意識。
(二)開展科學研究,提高濕地保護的科學性。只有以科學研究成果為指導,我們才能在保護濕地資源的道路中少走彎路,切實有效的保護好濕地。除了專門的研究機構應加強濕地研究外,大學中環保專業更應成為濕地研究的主力。
(三)制定《濕地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和規章,切實加強政府的管理引導作用。目前我國有《森林法》、《海洋法》,但還沒有《濕地法》,1992年我國政府加入了《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的國際重要濕地的公約》(簡稱濕地公約)。目前,廣東省、湖南省、江西省、黑龍江省、陜西省均制定了濕地保護條例。為進一步加大濕地保護力度,加強對濕地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立法機關應整合現有法律資源,借鑒國外立法成果,盡快起草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法》,全面規范濕地的調查、科研、開發、利用及保護等相關活動。
(四)保護城市濕地,建立生態城市。人類在建城活動中的生態思想經歷了自發、失落、覺醒、自覺四個階段。近年來,生態城市的概念興起。一些城市為了在三、五年就建成生態城市,“大樹進城”也成為一種時尚。當我們進行城市建設時,必須樹立這樣一個觀念:生態城市并不是一個自然綠色點綴而僵死的人居環境,它應該是美化人、陶冶人的家園,這種人與自然的和諧才是生態城市的核心內容。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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