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烏干達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名稱、網址
烏政府重視環境保護,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包括:土地法、礦業法、水法、漁業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 、動物保護法、植物保護法、國家森林和樹木種植法、農業化學用品控制法、國家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廢物管理規定、污水排放規定和濕地、河岸及湖岸管理規定等。
烏目前暫無環保法規的網址。
二.烏基礎環保法律、法規
(一)森林保護
烏政府2003年頒布國家森林和樹木種植法,該法就森林資源保持、可持續管理和發展,森林資源可持續使用,增加林產品產量和林木種植等做了詳細規定。按照該法烏林業資源可分為:森林保護區(森林保護區又分為中央森林保護區和地方森林保護區)、公有林和私人林產。
1.中央和地方森林保護區
(1)森林保護區管理辦法。烏把森林保護管理劃分為中央和地方森林保護區,由烏林業部和地方政府委員會及地方社區協商,經議會批準確定。中央和地方森林保護區由專門機構負責管理、保持和控制。森林保護區林業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破壞、損毀保護區內森林資源,對自然森林資源所進行的保護性開采除外。對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的目的是達到保持生態多樣性和創造適宜動植物生存的環境,為經濟、社會和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尤其是土壤、空氣和水的質量,保護自然遺跡等。
(2)中央和地方森林區保護措施:
a.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砍伐、毀壞、焚燒、非法掠取森林保護區資源和收受森林產品,除非該項活動獲得有關部門許可且出于森林保護目的。森林保護區管理由指定機構負責。從事與森林保護區保護相關活動必須持有該法指定機構烏國家林業管理局頒發的許可證書。
b.任何人違反上述規定將處以50個貨幣單位的罰款。情形嚴重者處以5年以內監禁(含5年),或同時處以監禁和罰款。
2.公有林:
公有林是指烏林業主管部委與地方政府委員會和社區協商確定的在地方政府管理權限之內的林區。公有林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理、維護和控制。被宣布為公有林地區的林木非經許可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公有林管理辦法:
a.任何來源于公有林管理的稅收,其中一部份作為專項資金用做公有林可持續管理和地方社區福利。
b.地方政府有權根據地方政府法案制定公有林管理條列。
(2)森林保護區和公有林管理措施:
a.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在公有林和森林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砍伐、毀損和掠取林木,放牧、宿營、牲畜放養、種植農作物、建造建筑,進行娛樂、商業、居住、工業和狩獵等活動,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樣品,修路、建橋、修建飛機跑道等。
b.任何人違反上述規定將處以不超過三十個貨幣單位的罰款,情形嚴重者將處三年以內(含三年)監禁或同時處以監禁和罰款。
3.私人林產
私人林產,是指私人擁有土地上的自然森林資源。烏干達實行土地私有化,土地所有者必須到當地土地管理委員會登記注冊其所有土地上的自然森林資源。土地所有者可擁有來自于其擁有土地上自然森林資源的產品,但必須符合烏國家林業局相關規定。當地林業管理官員有權要求土地所有者對其土地上森林資源進行管理。
(二)水體保護(流域保護)
烏于1997年頒布水法,該法對使用、保護、管理和供應水資源做出詳細規定,同時制定了水利部門和污水治理部門供水和污水排放章程。該法規定在烏境內所有有關水資源調查、控制、保護和管理的權利屬于烏政府。關于水資源使用,該法規定個人可偶爾在某地取水或居民可使用其住宅地自然水源用于家用、滅火、灌溉菜園和花園等用途。土地所有者或住戶在官方授權下,可對其所有土地或居住地范圍內的地上或地下水源進行管理。
1.用水許可申請:
在下列情況下,任何機構或個人用水需向有關部門申請用水許可:
(1)任何機構或個人已使用或預使用的土地。
(2)任何機構或個人對其擁有或使用的土地,或在某塊土地上進行工程建設,而通過水泵臨時或永久性抽取地下水及河水。
(3)通過堤壩、蓄水池或其他設施蓄水用水超過400立方米/天。
2.項目工程建設用水規定
(1)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利用任何水源進行任何工程項目建設。
(2)任何人如果進行工程項目建設,使用水資源需要獲烏國家環境管理局用水許可。
(3)一旦獲得用水許可,持有人將有義務防止水源污染,對水資源造成破壞,提前做好預防措施,防止水源使用后不再適宜原有用途。
(4)機構或個人排放污水需取得烏環境管理部門污水排放許可證。
3.污水排放許可
(1)對于已持有工程項目建設許可的機構或個人需申請污水排放許可。
(2)對于與工業或貿易活動相關的污水排放需申請污水排放許可。
4.水污染防治措施
(1) 任何機構或個人未經專門機構授權不得直接或間接將污水排入任何水源,不得污染水源。
(2)工程項目需申請污水排放許可。
(3)任何機構或個人違反水法,對水資源造成破環將負責清理恢復。
(4)如果任何機構或個人不按規定及時將被污染或破壞水源進行恢復,烏環境管理部門將有權提起訴訟,通過法律強制其處理。法院一旦受理此案,將可能要求造成污染方預先繳納烏環境管理部門預估水源清理費用的80%。
(三)土壤保持和大氣污染防治
烏目前暫無有關土壤保持和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規,但烏政府已經制定了相關指導原則。關于土壤保持,烏政府將制定有關土壤保持、土壤鑒別、土壤使用、防止土壤退化和土壤管理等方面的法規。
關于大氣污染防治,烏政府相關指導原則為:建立關于空氣質量,氣體排放,空氣污染控制及其它空氣質量標準;相關部門要通過采取重新規劃工廠布局或采用新技術等以減輕已有空氣污染并達到空氣排放標準;通過采用新技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空氣污染。
三.烏涉及投資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規
(一)投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烏沒有專門涉及投資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規,但烏制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包括了投資在內的一切影響環境的發展活動。為保護環境,烏政府規定規定凡是對環境產生影響的發展行為或土地使用,都必須向烏國家環境管理部門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和進行環境監測目的是對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提前預防,從而采取措施將其減輕或消除。
1.指導原則:
(1)無論公共或私人機構進行的發展活動必須以環保和可持續發展為前提,應考慮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在設計方案的時候要進行考慮。
(2)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不僅要考慮對生物物理和環境產生的影響,還要考慮解決對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帶來的影響。
(3)無論公共還是私營部門所進行的發展活動都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以確定該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環保標準。
(4)對于所有發展活動都需進行環境影響陳述,以確定該活動是否符合環保標準。
(5)按照環境審計要求,所有發展活動都需進行環境審計,包括環境監查和記錄。
(6)烏國家環境管理部門在與相關部委,部門和私營部門協商后,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2.根據烏2006年8月重新修訂的環境立法,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如下:
(1)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由開發者提交,如果其項目將或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
(2)所有公共或私營發展計劃均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陳述和環境審計。
(3)烏國家環境管理局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監管職能,但執行權歸相關部委或部門。
(4)該法規適用于所有項目,在項目啟動前必須首先向烏干達環境管理局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在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獲通過后,由相關部門頒發生產授權許可。
(5)環境監察員可以隨時到項目施工現場,對場地或設備進行檢察,以查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是否如實反映項目情況。
(6)烏環境管理局在收到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后,將對該報告進行評論。通過審議后將報告內容在報紙上公示,征求公眾意見。根據公眾反饋意見決定是否召開聽證會。
(7)在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獲批準后,將由政府任命環境監察員隨地到現場進行環境審計和項目環保預防措施檢察,以確保該項目是否達到對環境產生最小影響要求。
(8)繳納費用獲得生產許可。
四.污染事故處理或賠償標準
(一)工業污染
根據烏廢物管理規定,任何工業廢水、廢料不經去污處理且未獲得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排放。任何人違反該規定將處以不少于36個月的監禁,或處以200-20000美元罰款,情形嚴重者同時處以監禁和罰款。
(二)農業污染
烏目前暫無有關農業污染事故處理或賠償標準的法律。
五.烏干達環境保護部門的基本情況及其聯系方式
烏國家環境管理局是烏環境主要管理執行部門,對烏水利和環境部負責。
烏國家環境管理局聯系方式:
地址:烏干達坎帕拉市坎帕拉路17-19號
電話:00256-414-251064/5/8
傳真:00256-414-257521
E-mail: info@nemaug.org
編輯:全新麗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