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無疑是2007年度環保界最引人注目的一件大事。修訂草案從公開征求意見到一審再到近日的二審,修訂所邁出的的每一步都牽動著水業從監管者到治污者再到排污者的每一根神經。
草案對制定水污染排放標準作出了規定。在近日的二審中,有委員表示,排放標準的問題要再細化一點,要規定得更明確?,F在有達標排放的概念,其實所謂達標排放的水仍然是劣五類的水,對環境仍然是有污染的。應該從國情出發,進一步提高處理的排放要求。而業內普遍反映越來越多的污水處理廠被要求采用一級A的排放標準,過于嚴格了,與我國的環境設施能力現狀和支付體系并不適應,進一步提高要求并不可行。污水處理達標排放了還不能滿足環境需要?污水處理的標準太嚴格了嗎?
對此中國水網記者采訪了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博士。傅濤認為目前達標排放的標準主要指城市污水處理廠,因此談到提高標準時,自然而然將目標指向了污水處理處理廠。達標排放之后的污水仍然是污水,還有可能對環境產生污染,他對此表示認同,即使達到一級A標準的污水出水也仍然含有污染物。但是讓污水廠排放的出水是自然凈化還是采用其它方法進行深度處理達到環境無害,是政府的責任。傅濤指出,對環境的影響控制是政府的事,污水處理廠所應承擔的責任只是保證達標排放。在污水治理工作中,污水治理的完全責任應該由政府來承擔,污水處理廠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只是按照政府的要求來處理污水。
傅濤指出,污水處理廠是排污者還是治污者的角色爭議曾經是2007年初的爭論焦點,體現了改革轉型中的問題。如果拋開政府、污染者、污水處理廠三方責任體系不管,只對污水處理廠環節實施環境監管與處罰,將使城市污水行業的改革發展走進死胡同,而且也不利于污染控制的有效實施。
傅濤最后強調,如果簡單強調污水排放標準不夠嚴格,而不能系統考慮政府和公眾的責任體系,將責任完全置于污水處理企業身上,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中國水網 武紅霞)
編輯:武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