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系統設置規范亟待制訂
龔榮興1,宋旭東2,田野2,王嵐3
(1.昆明市消防支隊東川區大隊,云南 昆明654100;2.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天津300381;3.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建審科,河南 鄭州450007)
中圖分類號:TU998.l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009-2455(2001)06-0060-01
我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自問世以來,一直指導著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其間幾經修訂,凝聚了老一輩消防專家們的經驗和辛勤勞動,功不可沒。然而,由于社會的發展,科學的進步,高層建筑的出現和普及,使“建規”力不從心,不能圓滿地解答高層建筑中的消防問題,于是,其兄弟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問世。“高規”的問世在我國建筑發展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它標志著我國城市建筑進入現代化。但是,高層建筑在我國的歷史畢竟不長,積累經驗有限,致使“高規”的體系沒能擺脫“建規”體系的影響。因此,出現了現在的局面:無論是“建規”還是“高規”都力求‘全面’,負擔已經超重,可是仍舊不能滿足現代消防的需要。急切的消防問題需刻不容緩地解答,于是迫于急需,《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防排煙系統設計規范》等先后脫胎和即將脫胎出來。這些子規范與其母規范(“建規”和“高規”)的分離,是一種進步,適應現代社會專業化的運作模式,它能對所屬專業領域作出比其母規更詳細具體的規定,而且修訂靈活、占用周期短。有鑒于此,建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管理組從清形勢,采取現代管理模式服據自己的能力,抓大放小,本著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逐步實施專業化管理方法。把自身必須管的東西如建筑結構、建筑材料等管細管好;對非建筑自身的輔助設計的規定可以分離出去,單獨制訂子規范。
在滅火技術領域,存在著四大傳統滅火系統: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干粉滅火系統。國外,各滅火系統自成一本規范,包括設計、安裝、管理等全部內容。有的規范還對各滅火系統的設置做出了規定,如日本除在消防法列表中對哪些場所應設置哪種滅火系統做出了宏觀規定外,還在消防法施行令中對各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做出具體規定;又如前蘇聯化工部頒布的《需要裝備自動滅火系統的廠房、房屋和建筑物目錄》等。在我國,由于考慮到“設計規范”、“施工及驗收規范”、“設置規范”、“管理規范”等使用對象的不同,各規范分別成冊,并且根據需要和可能首先制訂了“設計規范”和“施工及驗收規范”,暫缺“設置規范”和“管理規范’并且沒表現出太大不便。但是,由于實施《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逐步淘汰國家方案》,目前出現了一些新的技術,如煙霧滅火裝置、EBM滅火裝置、FM200滅火系統、IG541滅火系統,等等,如按生產廠家統計,更如雨后春筍。現代宣傳手段的使用,更使人目不暇接。這是好事,可是也使一些基層建審人員力不從心,對具體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用一時難于把握準確。改革開放政策固然支持各消防總隊、各消防分局制訂地方規范,但并不是每個總隊、支隊都能制訂出規范的,這里的建審人員遇到具體情況往往無所適從,不好回答設計人員提出的問題。一些設計人員對新技術的應用也心有余悸。有鑒于此,有必要對這些新技術的應用進行規范,制定統一的滅火系統(裝置)設置規范,制定具體的滅火系統設計規范。哪怕是非強制性的推薦性規范,也可使設計人員和建審人員有法可依。否則,不出事則罷,出了事通報、檢查整改、損失太大,太被動。
談起制訂規范,我們衷心希望上級規劃要有相對穩定性、連續性。只有這樣,才可使我國的消防管理體系、消防規范內在體系建立起來,通過不斷完善,納入正確的法制軌道。增加科學性,減少隨意性,使我國的火災損失減到最小。
作者簡介:龔榮興(1969—),男,云南昆明人,電話:(0871)21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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