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的修改決定
|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8-01-18 |
| 發文單位 | 廣東省人民政府 | ||
| 文件號 |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 | ||
| 摘要 |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省政府1996年4月1日以粵府〔1996〕27號文發布)作如下修改: 1.第九條修改為:“本規定施行前已使用海域的,須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年內按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領取海域使用證。” 2.第十二條修改為:“經批準使用的海域,無正當理由閑置或荒廢滿2年 ... | ||
分享
|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8-01-18 |
| 發文單位 | 廣東省人民政府 | ||
| 文件號 |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 | ||
| 摘要 |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省政府1996年4月1日以粵府〔1996〕27號文發布)作如下修改: 1.第九條修改為:“本規定施行前已使用海域的,須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年內按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領取海域使用證。” 2.第十二條修改為:“經批準使用的海域,無正當理由閑置或荒廢滿2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