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地方海域使用審批權限劃分的意見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2-04-03 |
發文單位 | 國家海洋局 | ||
文件號 | 國海發[2002]6號 | ||
摘要 |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國務院審批權限以外的項目用海,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但為了避免沿海各地區同級政府審批權限差異太大,各地普遍希望國家對地方各級海域審批權限劃分提供一個指導性意見。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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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2-04-03 |
發文單位 | 國家海洋局 | ||
文件號 | 國海發[2002]6號 | ||
摘要 |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國務院審批權限以外的項目用海,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但為了避免沿海各地區同級政府審批權限差異太大,各地普遍希望國家對地方各級海域審批權限劃分提供一個指導性意見。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