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2-02-06 |
發文單位 | |||
文件號 | |||
摘要 | 民國91年02月06日訂定第1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順序相同,系指同一水源之水權,其用水標的相同者。本法第二十條所稱同時取得,系指該合法有效之水權,于水權取得登記時主管機關登入水權登記簿并發給水權狀之年月日相同者。第3條 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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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2-02-06 |
發文單位 | |||
文件號 | |||
摘要 | 民國91年02月06日訂定第1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順序相同,系指同一水源之水權,其用水標的相同者。本法第二十條所稱同時取得,系指該合法有效之水權,于水權取得登記時主管機關登入水權登記簿并發給水權狀之年月日相同者。第3條 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