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
|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5-07-26 |
| 發文單位 | |||
| 文件號 | 經水字第09404605410號 | ||
| 摘要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4046054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并自發布日施行第1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 主管機關應于本法施行后三十日內,公告溫泉之水權狀換發事項。溫泉水權之換證,應于公告日起六個月內,由水權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下列文件,向水權主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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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5-07-26 |
| 發文單位 | |||
| 文件號 | 經水字第09404605410號 | ||
| 摘要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4046054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并自發布日施行第1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 主管機關應于本法施行后三十日內,公告溫泉之水權狀換發事項。溫泉水權之換證,應于公告日起六個月內,由水權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下列文件,向水權主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