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經濟部水利署核發配合取締中央管河川砂(土)石盜濫采獎勵金作業要點》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5-11-16 |
發文單位 | |||
文件號 | 經水政字第09406004480號 | ||
摘要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09406004480號令修正發布第2、9點條文;并自即日生效二、配合執行取締盜濫采案件,每案最高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其核發獎金之條件及額度如下:(一)查獲盜濫采行為人,且符合下列情形者,核發獎金十五萬元。同時一并戒護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至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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