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0-06-23 15:43
來源: 中國水網
作者: 左健
日本的下水道體系從上世紀70年代起,以流域水環境改善為目標進行建設和發展,形成了現今的流域下水道設施和管理體系。在論壇上,左健博士從目標、課題、對策幾個方面,對日本的下水道體系建設的對比研究成果進行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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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事小而不為,不以事小而為之,在水環境治理上,不論事情多小,只要是有益的,就要全力以赴,同樣,不論事情多小,只要是有害的,就要盡量避免。如何判斷方向的正確與否?各種措施的先后順序?是需要科學方法定量推算的。” 湖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左健博士在“2020(第十八屆)水業戰略論壇”上表示。
同樣作為人口密集的東亞國家,日本在水環境治理方面的經驗一直為我們關注。日本的下水道體系從上世紀70年代起,以流域水環境改善為目標進行建設和發展,形成了現今的流域下水道設施和管理體系。在論壇上,左健博士從目標、課題、對策幾個方面,對日本的下水道體系建設的對比研究成果進行了分享。
左健
以水環境改善為目標的日本下水道體系建設
1、完善法律法規,發展流域下水道
1958年,日本修訂《下水道法》,以“改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健全發展和改善公共衛生”為目標,將城市內澇防治和環境改善定位為下水道系統(含污水處理廠、泵站等)的重要機能。該法案是以日本當時的下水道系統暨合流制,為前提而制定的。同年,《公共水體水質保護法》頒布,將污染河流作為城市河流污染防治計劃的對象,是日本下水道體系發展上的里程碑,標志著下水道系統不只是服務于城市衛生環境,還必須服務于河流水質保護。
1970年,隨著河流污染在1955年后的迅速擴大,《下水道法》再次修訂,將“保護公共水域水質”追加為下水道的目標。隨著下水道系統保護水質地位的日益提高,流域下水道體制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健全,流域下水道整治在1970年以后得以迅速發展,推進了河流水質的不斷改善。
1979年,《水污染防止法》修訂,規定以人口和產業集中的廣域封閉性海域為對象,對流入污染物實行總量控制制度,該制度每五年制定一次(即:每五年為一個執行期),左健表示,“因為有這些法律法規體系作為保障,所以日本做下水道計劃時,不是針對某一個城市,而是將日本劃分成150個流域,以達成該水域水質環境標準為目標,制定”“流域下水道整治綜合計劃”。
日本下水道體系的法律法規建設
2. 各流域下水道綜合整治計劃
1970年,東京都政府根據所處流域的多摩河和荒川(河)的水質環境標準,制定了“流域下水道整治綜合計劃”。相比較《水污染防治法》的國家排放標準,東京都政府制定并執行了更為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相對于國家排放標準的BOD≤160mg/L、總氮≤120mg/L和總磷≤16mg/L,東京都轄區內的8個排河污水處理廠執行BOD≤25mg/L、總氮≤20或30mg/L、總磷≤2或3mg/L的地方排放限值,其中具有深度處理工藝的兩個污水廠執行更嚴格的總氮和總磷排放標準(注:日本的河流水質環境標準考察BOD,海域水質環境標準考察COD,相應地,排河污水處理廠執行BOD排放標準,排海污水處理廠執行COD排放標準)。
1980年,東京灣、伊勢灣開始執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新建污水處理廠和已建污水處理廠分別從2017年和2019年開始執行第8次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要求。為了保護海洋的豐產,根據季節調節氮、磷的去除率目標,比如在海苔生長的冬天,可以降低營養鹽類的去除率,以保證海灣里養殖海苔的正常生長。
左健介紹,自1970年開始,日本的流域下水道整治迅速推進,整個體系具備三個優勢:
一是水質保護一體化:不受行政區劃限制。根據河流流域的自然條件和產業布局等,可在更廣泛的地域范圍內規劃,不受行政區域劃分的限制,使流域內的水質保護一體化;
二是集約化:規模效益。通過流域內處理設施的集約化,獲得規模效益降低建設和維護費用;
三是幫扶市鎮村政府:由都道府縣政府負責流域下水道系統的核心設施,有助于市鎮村政府解決因技術力量不足難以獨立整治的難題。
3、 流域下水道系統的運營組織(以東京為例)
為促進東京都流域下水道系統的整治,其對應的行政管理級別不斷提高。左健介紹,在1971年,東京都成立了局級的流域下水道總部,在對干線管道、泵站和處理廠進行一體化管理的同時,與管理公共下水道的市鎮村政府協同,對區域內下水道系統進行高效管理。
1) 廣域化
日本是地震多發國,1995年兵庫縣南部地震時導致污水處理廠受損而無法運行,下水道很長時間處于無法使用的狀態。因此,東京都流域下水道系統為了確保地震災害時污水處理廠的互備,將多摩川兩岸的六所污水處理廠分別用管道進行了連通,可調運污水和處理水,相互調節。”
編輯: 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