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6-06-13 14:00
來源: 中國水網
作者: 王強
第七、期限與協議。
從126號文開始,我國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的最終期限被確定為是30年。事實上,在上一篇就指出,126號文里確定特許經營,與政府購買型PPP相似。而行政許可里的特許經營,是政府一次授權,長期動態監管的過程,所以這樣的特許經營期限還是值得好好設計的。所以,期限不是目的、收回不是目的,而政府和企業如何緊密合作把公共服務搞好才是目的。至于特許經營協議,除了各項約定要詳細、完備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有程序思維。在長期的過程中,很多事項無法預測,要達到某個目標更是天方夜譚。如果就某個事項確定某個原則,并用程序性規定來達到最終的解決方案和目標,這樣的特許經營協議的可操作性就大大增強了。
第八、監管。
政府授權以后,政府不是退居二線,而是角色轉換,成為了監管者。政府采購PPP合同中的政府是支付方,寓監管于采購。特許經營中的政府雖締約一方,但是政府不是支付方,而是真正的監管方。雖然運營中會存在政府補貼,但這是在用戶付費的框架下的政府補貼,不是政府采購。立法中要明確政府的監管職責、監管內容、監管主體和監管方式等。同時更要注意的是,與PPP通過一次性競爭獲得最優投資及運營商而起到事前監管的目的不同,特許經營的監管更多的是事中和事后監管,是一種過程監管。
第九、體制與機制。
體制是市政公用事業在具體的運作中,對相關各方的職、權、利的界定,說白了就是個游戲規則。機制是為了達到提高公共服務的目的而形成的工作方法、組織措施和操作手段。特許經營立法中要考慮是不是將體制機制說得更明白一點。就拿機制來說,是否可以考慮做到信息更加透明,透明哪些信息;為保障普遍服務,政府應該給與何種補貼,如何給,給到誰?這些都是立法中值得考慮的問題。
第十、與PPP的協調。
既然特許經營者代替政府行使公共服務的職能,作為一個本地和本領域內公共服務的最終責任承擔者,是否可以作為實施機構的一部分,參與與自身存在較大關聯性的PPP項目的招標,并代替政府起到績效考核、監管和支付的責任。這一點正如當年倫敦地鐵的PPP項目,實施機構就是倫敦地鐵總公司,代表倫敦交通局與三家社會投資者簽訂運營維護的PPP協議,這樣最終責任還是倫敦地鐵。所以,雖然最終項目失敗了,但是倫敦地鐵照樣正常運營。再退一步講,如果哪一天上海的某條線的地鐵是按照PPP模式招商了,整個上海的地鐵運營的最終責任還是申通地鐵,因為它已經是法定了的。獲得法定地位的特許經營者參與對新增的PPP項目招商和實施,這在國內外都有成功的案例,有的時候還比政府作為唯一的招商實施主體起到更加良好的效果。這個問題也是同樣非常需要特許經營立法的同志們好好琢磨和思量的。(編者按:大家此處有沒有想到ABO?)
作者簡介
王強先生目前供職于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2001年在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巴特列特研究生院建筑經濟與管理專業(主修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和PPP/PFI)學習并獲理學碩士學位。2005年加入上海城投以后,牽頭開展了《基礎設施投資新趨勢-上海PPP模式研究》并于2010年獲上海市政府決策咨詢獎,此研究被上海市法制辦譽為“上海市特許經營立法的理論基礎”。2006-2007年參與了《上海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并向上海市政府立法相關部門系統性地提出建議并大部分得到采納與吸收。作為上海城投項目小組成員,參與了數個上海市重要的PPP項目的重組和政策制定工作。2007年,發表經濟監管體制研究,對完善中國的水業監管有較大借鑒價值。2009年,牽頭上海城投投資的BOT項目上海長江隧橋的通行費征收方案的研究,成果得到上海市政府批準并實施至今。他先后又參與了上海市市級層面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和PPP領域絕大多數的研究工作,如《上海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實施戰略研究》,該項研究與2012年被國家發改委授予優秀研究成果獎。2013年王強與他人合作翻譯出版了世界銀行報告《城市水務事業的公私合作:發展中國家的經驗述評》。2015年4月中標上海市人民政府決策咨詢重點課題《上海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深化研究》。
編輯: 李曉佳
E20特約評論員 目前供職于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2001年在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巴特列特研究生院建筑經濟與管理專業(主修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和PPP/PFI)學習并獲理學碩士學位。2005年加入上海城投以后,牽頭開展了《基礎設施投資新趨勢-上海PPP模式研究》并于2010年獲上海市政府決策咨詢獎,此研究被上海市法制辦譽為“上海市特許經營立法的理論基礎”。2006-2007年參與了《上海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并向上海市政府立法相關部門系統性地提出建議并大部分得到采納與吸收。作為上海城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