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從我市召開的2013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整治專項戰役總結表彰暨城市區燃煤鍋爐集中整治專項戰役動員大會上獲悉,為持續抓好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整治工作,《洛陽市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即日起實施。
《辦法》除明確了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的具體職責,還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與管理做出相應規定。
例如,禁止與水源保護無關的船舶進入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寺廟、墓地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審批和建設畜禽養殖場;禁止在地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空域建設高架橋;禁止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陸渾水庫上游流域航行。
此外,《辦法》還規定,排污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污染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由環保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執行的法律法規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國有企業污染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由環保部門同時對違法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實施處罰,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做出不當的行政決定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由環保部門對其執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度,對該區域實施環境限批,由監察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除此,對轄區工業企業疏于管理,企業違法排污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喪失飲用功能的;對已發現的污染和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環境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或遲報、瞞報的等行為,都將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編輯: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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