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龍江版水十條)的通知,內容如下:
黑政發〔2016〕3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省水環境質量,保障水生態安全,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六次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貫徹落實“五大規劃”發展戰略,以建設生態文明黑龍江為統攬,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為出發點,堅持改革創新、堅持依法推進、堅持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對江河湖庫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不斷改善全省水環境質量,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和水生態環境和諧共贏。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基本消除,飲用水安全有效保障,地下水質量保持穩定,水生態環境狀況穩中趨好,主要河湖生態水量得到基本保證。到203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得到全面保護。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三)主要指標。
分年度:到2017年,列入國家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的62個斷面,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53.2%以上。到2020年,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59.7%以上,市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高于77.1%,市級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鏡泊湖、興凱湖流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改善,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極差比例控制在17.8%左右。
分流域:到2020年,列入國家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的62個斷面,松花江流域Ⅰ~Ⅲ類斷面比例達到62.5%,黑龍江流域Ⅰ~Ⅲ類斷面比例達到60%,烏蘇里江流域Ⅰ~Ⅲ類斷面比例達到45%,綏芬河流域Ⅰ~Ⅲ類斷面比例達到100%。
二、主要任務
(一)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
1.控制用水總量。
強化用水監督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制定完善牡丹江、倭肯河、烏裕爾河等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嚴格取水許可審批,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的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新、改、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嚴格落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353.34億立方米以內。(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住建廳、農委、商務廳、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參與,地方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政府落實,省農墾總局和省森工總局配合,不再列出)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黑龍江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從嚴審批地熱水、礦泉水開發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開展已建機井排查登記,逐步關閉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超采區復核和禁采區、限采區范圍劃定。積極推進哈爾濱市、大慶市超采區綜合治理,禁止超采區內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項目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減地下水開采量,到2020年,基本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省水利廳、國土資源廳負責)
2.提高用水效率。
各級政府要將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鼓勵雙鴨山市、鶴崗市、雞西市、七臺河市等四煤城開發利用礦井疏干水,哈爾濱市開發利用城市污水處理廠再生水,逐步提高非常規水源的利用率。到2020年,全省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較2015年分別降低17%和23%以上。(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住建廳、煤管局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鼓勵高耗水企業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實現企業對標達標。強化節水監察和環境監察,倒逼重點行業及工業園區加快節水技術升級。到2020年,力爭全省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省工信委、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和設備。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省、市、縣三級公共機構分別于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建成節水型單位。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后的供水管網開展檢漏、測漏排查和更新改造,到2017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配套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性面積要達到40%以上。(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水利廳、質監局、機關事務管理局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大力發展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到2020年,完成50處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全省水稻節水控制灌溉技術推廣面積達到1500萬畝,旱田節水灌溉面積達到4000萬畝,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88以上。(省水利廳、農委牽頭,省財政廳、農墾總局參與)
3.科學保護水資源。
繼續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建立完善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和納污總量控制評價體系,全面強化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加強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嚴格入河湖排污總量控制。結合水利普查成果,完善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臺賬,全面推進重要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積極推進哈爾濱市、鶴崗市、牡丹江市國家水生態文明城市試點工作,按計劃完成試點建設任務。(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采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逐步加強阿什河、訥謨爾河、倭肯河、穆棱河和綏芬河等河流枯水期生態基流保障。發揮好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加快推進鶴崗市關門嘴子水庫、綏棱縣閣山水庫、三江連通工程等控制性水利工程。新建水電水利工程應同步建設生態流量泄放設施;承擔生態供水任務的現有水利工程要嚴格按批準的調度方案滿足生態供水需要。(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對列入《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年)》的松花江干流、嫩江干流、呼蘭河、撓力河等25條河流,科學確定主要控制斷面生態流量,并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林業廳參與)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各級政府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造紙、制革、煉焦、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取締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工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國土資源廳、發改委參與)
加強重點行業源頭控制。進一步加大造紙、焦化、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氮肥、農藥等重點行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力度。新、改、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應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制定重點行業專項治理方案,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資金實施企業清潔化改造,造紙、鋼鐵、氮肥、印染、制藥(抗生素、維生素)、制革等行業于2017年底前達到國家規定的技術(工藝)改造要求。(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發改委、財政廳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的污染治理。工業集聚區開發建設應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業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后,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和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園區內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園區資格。(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科技廳、工信委、商務廳參與)
2.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科學編制《黑龍江省“十三五”污水治理建設規劃》,加快推進規劃項目落實,確保污水處理能力滿足快速發展的城鎮化需要。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國家要求的排放標準和再生利用要求。大慶市及周邊閉流區范圍內具備條件的和向肇蘭新河排水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到2020年,新增污水處理規模60萬噸/日,所有縣城和3萬人口以上重點建制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0%、90%左右。(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大力推進合流制排水系統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除干旱地區外,新建城區應全面實行雨污分流,鼓勵對初期雨水進行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深入推進現有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到2020年,全省新、改建排水管網不低于1500公里,市級城市建城區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哈爾濱市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實現。(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加快推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嚴格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全面取締非法污泥堆放點。到2017年,現有污泥處理設施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市級城市無害化污泥處理處置項目基本完成開工前準備。到2020年,市級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項目全部建成,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城鎮建設污泥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設施。(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環保廳、農委、農墾總局參與)
3.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各級政府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并制定畜禽養殖場(小區、專業戶)關閉或搬遷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頓。禁養區劃定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環保和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全面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等設施;散養密集區內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未按要求建成無害化污水污物處理設施的養殖場(小區)不得通過動物防疫條件審批。到2020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利用設施的比例達到75%以上。(省環保廳牽頭,省農墾總局、畜牧獸醫局參與)
加快農業結構調整。開展糧豆(玉米大豆)輪作試點,穩步推進馬鈴薯與谷物協調發展。大力發展城市周邊和沿邊口岸設施農業蔬菜生產。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在西部干旱區增加谷子、高粱等耐旱雜糧種植;在北部四、五積溫區開展米豆麥輪作,促進化肥需求低的農作物面積恢復性增長。(省農委、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國土資源廳、農墾總局、農業開發辦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設立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示范區,開展植保一體化服務示范,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到2020年,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綠色防控措施處置率達到25%。大力推廣測土配方和精準施肥,到2020年,全省測土配方施肥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加大農用殘膜清理回收與資源化利用力度,加強廢棄農藥包裝物監管。認真落實黑龍江省億畝生態高產標準農田建設任務。擴大綠色食品種植面積,到2020年,力爭全省綠色(有機)食品認證面積達到7400萬畝。(省農委牽頭,省發改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水利廳、農墾總局、農業開發辦參與)
建立健全農業面源污染消納及監測預警體系。在巴彥縣、克東縣、富錦市等地繼續開展地表徑流和地下淋溶氮、磷流失監測,在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牡丹江市、雞西市等4市繼續開展地膜殘留量監測。到2020年,初步建成農業面源污染監測預警體系。松花江、嫩江、烏蘇里江和黑龍江流域內的水稻主產區,興凱湖、鏡泊湖、五大連池、連環湖等敏感區域及磨盤山水庫等重要飲用水水源周邊區域應利用現有溝、塘、窖等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省農委牽頭,省水利廳、農墾總局參與)
防治水產養殖污染。進一步加大水產品產地和市場監測力度,加強養殖環節投入品的監管,有效杜絕違禁投入品的使用。鼓勵和扶持使用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積極推廣水產健康養殖、節能減排技術。以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為牽動,推進水產健康養殖規模化發展。到2020年,全省部級水產健康示范場區達到200個,省級達到300個,水產健康養殖面積達到40萬公頃。(省農委負責)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因地制宜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勵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在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繼續深化“以獎促治”政策,以地表水水源地周邊農村地區為重點,推進實施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和畜禽糞便處理等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示范工程。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300個。(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住建廳、水利廳、農委、農墾總局、畜牧獸醫局參與)
4.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積極治理船舶污染。開展從事水路運輸河船排查登記,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應執行國家新修訂的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準;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強制配備壓載水處理設備。拆船、修造船作業地點、作業方案及保障措施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治污染要求,船舶含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應于拆船前清除完畢。(黑龍江海事局牽頭,省工信委、交通運輸廳參與)
加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大力推進港口裝卸機械“油改電”工程。編制實施全省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2016年底前,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區完成本區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評估,編制完善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位于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于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2016年底前完成防治船舶污染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制定。(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工信委、環保廳、住建廳、農委、農墾總局、黑龍江海事局參與)
(三)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1.依法淘汰落后產能。
自2015年起,各級政府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淘汰完成情況每半年報上級工業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除等量或減量置換外,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對新增產能項目予以備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省工信委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參與)
2.優化空間布局。
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根據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重點開發區,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依托生態資源優勢,大力發展生態環保型旅游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松花江干流及一級支流沿岸,要著重防控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省發改委、工信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建廳、農委、水利廳、農墾總局、安全監管局、旅游局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各級政府要按照《城市建成區污染較重企業搬遷改造工作指南》有關要求,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省工信委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省國土資源廳、住建廳牽頭,省環保廳、水利廳參與)
3.嚴格環境準入。
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直接向嫩江干流、阿什河、肇蘭新河、甘河、興凱湖、鏡泊湖等河流(湖泊)排水的新、改、擴建項目,新增水體超標污染物應執行減量置換。加強水資源監測網絡建設,實施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住建廳、水利廳參與)
4.推進循環發展。
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以龍煤集團為重點,大力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滿足周邊農業、高耗水工業和缺水地區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到2020年,國有重點煤礦礦井水綜合利用率達到75%。鼓勵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到2020年,全省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不低于95%。(省工信委牽頭,省發改委、煤管局、水利廳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加快推進污水再生水設施建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優先使用再生水;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高耗水行業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積極推動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環保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參與)
(四)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1.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各級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市級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財政廳、住建廳、水利廳、衛生計生委參與)
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污染防治措施,開展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到2020年,完成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飲用水水源警示標志設立和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完成保護區內的違法建筑和排污口清拆整治。嚴格水源保護區內管線穿越、交通運輸等風險源和周邊風險企業監管。加強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到2017年,所有鄉鎮、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完成保護區劃定,采取針對性防范和治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衛生計生委參與)
加快供水設施建設。統籌城鄉區域供水,切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重點實施雞西市、七臺河市城市引水工程,完善中小城市以周邊水庫為主、地下水源為輔的城鎮公共飲用水供水體系。哈爾濱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等6個單一供水的市級城市于2020年底前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支持縣城及重點鎮城關鎮以上水廠新建、改造升級和供水管網建設改造。到2020年,全省新建改造供水管網1900公里,新增供水能力50萬噸/日,城市公共供水實現普及率達到97%和水質達標雙目標。(省住建廳牽頭,省財政廳、環保廳、水利廳參與)
2.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按國家總體安排部署,2017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雙層罐更新或防滲池設置。督促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進行封井回填。嚴格控制工業廢水排放和廢渣堆存,加強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處理。專題開展兩大平原地下水污染調查。(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建廳、水利廳、商務廳參與)
3.深化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全面推進落實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進一步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及“河(段)長”制等流域治污模式,重點推進阿什河、呼蘭河、安肇新河、烏裕爾河、訥謨爾河、穆棱河等流域和大慶市及周邊閉流區綜合治理。加大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整治力度。根據流域治理需要,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單元的差別化水環境管理政策,對匯入磨盤山水庫、興凱湖、連環湖、五大連池等富營養化湖庫的河流實行總磷排放控制;向阿什河排放污水的新、擴建項目,氨氮指標應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到2018年,阿什河消除劣V類水體;安肇新河、肇蘭新河嚴重污染程度有所降低;到2020年,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干流國控斷面水質穩定維持III類,松花江流域水質在輕度污染基礎上進一步改善。黑龍江、烏蘇里江、綏芬河等跨界水體保持穩定。(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財政廳、住建廳、水利廳參與)
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對江河源頭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于III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安全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納入《水質較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13—2020年)》的13個湖(庫)于2017年底前完成方案編制。到2020年,興凱湖、鏡泊湖恢復為III類水體;磨盤山水庫水質下降趨勢得到遏制;其他優于III類(含III類)水質的湖泊及其入湖河流保持或優于現狀水質。(省環保廳牽頭,省外辦、發改委、財政廳、水利廳、林業廳參與)
4.整治城市黑臭水體。
按照國家部署,完成市級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制定實施整治方案,向社會公布本地區黑臭水體名單、責任人、達標期限。重點推進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牡丹江、佳木斯、大慶、鶴崗、七臺河和綏化市等建成區內的22條黑臭水體整治,治理情況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2017年底前,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哈爾濱市2017年底前要基本消滅黑臭水體;其他市級城市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省住建廳牽頭,省環保廳、農委、水利廳、農墾總局、畜牧獸醫局參與)
5.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
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以主體功能區為基礎,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2015年底前完成木蘭縣生態紅線劃定試點工作,2016年完成《黑龍江省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委、水利廳、林業廳、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參與)
開展濕地保護與恢復。著力保護好興凱湖、鏡泊湖、扎龍濕地和三江濕地等自然保護區和重要生態功能區原生態資源。重點推進三江流域濕地保護與生態恢復工程、“一湖、兩網、一帶”濕地保護與修復工程,開展三江流域濕地河湖連通和生態廊道建設。對非法侵占的自然濕地限期予以恢復。對季節性缺水嚴重的重要濕地實施生態補水。到2020年,實現退耕還濕50萬畝,恢復濕地面積100萬畝。(省環保廳、林業廳牽頭,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建廳、農委、水利廳、農墾總局、畜牧獸醫局、森工總局參與)
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加強江(河、湖)源頭的水源涵養和界江(河、湖)沿岸護堤護岸建設,逐步形成喬、灌、草相結合的多效綜合防護體系。強化流域水土保持,到2020年,建成生態清潔型小流域20個,完成生態修復面積0.2萬平方公里。(省環保廳、林業廳牽頭,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委、水利廳、農墾總局參與)
保護水生生物多樣性。開展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檢查評估,2020年底前,新建水生動物自然保護區1處,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2處。配合國家制定實施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爭取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項目。(省環保廳、林業廳牽頭,省農委參與)
三、制度措施
(一)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1.理順價格稅費。
加快推進水價改革。全省設市城市原則上要于2015年底前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具備實施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在五常市龍鳳山、慶安縣柳河灌區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探索建立有利于農業節約用水的新機制。合理制定農業用水價格,探索實行分類水價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到2020年,爭取農業用水價格總體上達到維護成本水平。(省物價監管局牽頭,省財政廳、住建廳、農委、水利廳、農墾總局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按“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2016年底前將污水處理費標準提升至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水平。城鎮污水處理收費要公開透明、做到應收盡收。加強對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按照國家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要求,2015年底前將水資源費平均征收標準調整到國家規定的水平。(省財政廳、物價監管局牽頭,省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參與)
2.促進多元融資。
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拓寬金融租賃公司資金渠道,鼓勵其加大對環保領域的支持力度。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水污染防治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以政府性擔保機構為重點,推動我省融資擔保機構開展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業務。支持水污染治理相關企業通過境內外上市、新三板和省內區域股權市場掛牌以及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籌措資金,有效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省發改委、財政廳、金融辦牽頭,省商務廳、黑龍江銀監局、黑龍江證監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農業發展銀行、省國家開發銀行、省進出口信用銀行、各省級商業銀行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加大中央財政水環境保護資金的爭取力度。各級政府要積極籌措資金,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要納入當地政府年度預算。(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水利廳參與)
3.建立激勵機制。
落實國家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的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發改委牽頭,省工信委、財政廳、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堅持“區別對待、有扶有控”的原則,加大對環境服務業信貸支持力度。定期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通報相關違法違規企業名單,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單位要加強協作聯動,于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工商局、金融辦、黑龍江銀監局、黑龍江證監局、黑龍江保監局、省農業發展銀行、省國家開發銀行、省進出口信用銀行、各省級商業銀行)
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推動落實《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13〕10號),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企業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投保企業信息進行上網公布,以信息公開推動企業環境風險防范長效機制建立。(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牽頭,省工信委、環保廳、交通運輸廳、黑龍江保監局參與)
實施流域跨界水環境生態補償。繼續在穆棱河、呼蘭河實施流域跨界水環境生態補償試點,并逐步在省內其他跨界河流推廣。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將扣繳資金用于改善水環境的污染防治項目。研究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框架體系,制定并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試點方案。(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水利廳參與)
(二)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1.完善法規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訂進程和我省實際,適時開展《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修訂。制定符合我省水污染防治需求的相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省環保廳牽頭,省政府法制辦、省質監局參與)
2.提升監管水平。
完善流域協調機制。呼蘭河、穆棱河、烏裕爾河等跨界重點支流主要流經城市要牽頭建立流域污染防治綜合協調機制,定期進行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農委、水利廳、農墾總局、黑龍江海事局參與)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2016年完成49個地表水國控斷面增設工作,2017年底前新建496個市級城市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位。完善水質自動監測網絡,加強跨界水體監測。提升城鎮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能力,到2018年,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等4個城市具備獨立完成109項指標全分析能力。組織開展河湖水生生物監測及水體生物學評價。(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國土資源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農委、水利廳、農墾總局、黑龍江海事局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各市、縣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建立和完善環境監管網格,自2016年起,在全省范圍內實施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在條件較好的地區探索建立城鎮環境協管員和農村環保監督員制度。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執行執法、監測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省環保廳負責)
3.加大執法力度。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排污企業偷排偷放、超標排放、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及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等環境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依法嚴格追責。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評領域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嚴格落實省政府關于清理整頓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的通知要求,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既有建設項目,依法責令限產、停產整治。(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住建廳參與)
實行“紅黃牌”管理制度。排污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對超標、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省環保廳負責)
完善環境保護監管機制。加強環保、公安、法院和檢察院等部門溝通協作,強化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建立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季度調度機制,定期向社會通報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移送情況。加強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對地方黨委、政府環境保護工作部署和落實情況開展綜合督查。完善污染源日常監管隨機抽查機制,抽查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省環保廳牽頭,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工信委、公安廳參與)
(三)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1.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
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情況。列入國家目標責任書中的不達標斷面所在市(地)政府(行署)要制定《不達標水體治理方案》,報省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
2.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完善“十三五”環境統計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完善核查核算方法和考核機制,深入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住建廳、農委、水利廳、農墾總局參與)
3.嚴格環境風險控制。
防范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風險防控措施。組織開展化工園區整體安全風險評估,加強和規范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企業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審批,嚴格進行重點監管。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進區入園。制定執行高風險污染物削減替代進度計劃,推進完成汞、鉛削減和高毒農藥替代等削減替代工作。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配合國家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調查。(省環保廳牽頭,省安全監管局、工信委、衛生計生委、農委、農墾總局參與)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自2016年起,各級政府要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制定和完善水體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強化污染防治國際合作,充分發揮中俄環保合作平臺和應急聯絡機制作用,及時應對和妥善處理跨國界水體污染突發事件。(省環保廳牽頭,省住建廳、農委、水利廳、衛生計生委、農墾總局參與)
4.全面推行排污許可。
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將排污許可建設成為固定點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進一步整合銜接現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排污。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工作部署,出臺我省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方案,各級政府要制定排污許可證日常管理要求,建立排污許可證臺賬管理體系,全面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2017年底前,建成省級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全面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省環保廳負責)
(四)強化科技支撐。
1.推廣示范先進適用技術。
結合黑龍江省千戶科技型企業三年行動計劃的推進落實,加快推動符合條件的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鼓勵支持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環保廳、住建廳、農委、農墾總局參與)
2.鼓勵支持應用技術研究。
整合省內科技資源,鼓勵企業和科研機構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開展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省科學基金對符合立項條件的水處理相關領域重大關鍵技術攻關和學科應用性基礎研究項目給予支持。鼓勵科研院所、高校和高新技術企業積極申報和承擔中外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和國際科技合作計劃,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國際交流合作。(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外辦、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建廳、農委、水利廳、衛生計生委、農墾總局參與)
3.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提升環保技術裝備水平。扶持國家級哈爾濱環保科技產業園區建設,打造集環保技術研發、裝備制造、環境服務于一體的環保示范園區。支持省內骨干企業高寒地區生活污水脫氮除磷深度處理、飲用水微污染去除、面源污染治理、高濃度難降解有機廢水處理、垃圾滲濾液處理、污泥高效脫水技術等技術和裝備的研發,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省發改委牽頭,省工信委、科技廳、財政廳、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黑政辦發〔2015〕56號),推動建立符合省情實際的排污者付費、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機制。到2017年底,全省初步形成統一開放的第三方治理市場;到2020年,形成較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場,環境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出臺《黑龍江省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實施方案》(黑政辦發〔2015〕63號),篩選和推進適宜PPP模式的環保服務類項目建設。研究制定支持PPP項目建設的財政扶持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項目建設。(省發改委牽頭,省工信委、財政廳、環保廳、住建廳參與)
四、保障機制
(一)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1.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
各級政府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責任主體,要分別制定并公布本轄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各市(地)及省直接管理縣(市)工作方案報省政府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發改委、財政廳、住建廳、水利廳參與)
2.加強部門協調聯動。
建立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充分發揮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作用,研究解決重大事項,督促指導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相關工作任務及目標。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省環保廳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環保廳牽頭,省直各有關部門參與)
3.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企業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行監測結果定期向社會公開。省內中央企業和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園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國資委參與)
4.嚴格目標任務考核。
省政府同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接管理縣(市)政府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制定省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考核辦法,每年對各市(地)、省直接管理縣(市)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以及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相關市(地)政府(行署)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環保部門和監察機關要建立聯動機制,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監察廳參與)
(二)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1.依法公開環境信息。
省政府每年對各市(地)的水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統一排名,并將結果公開發布。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國控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工信委參與)
2.加強社會監督。
邀請公眾、環保公益組織參與重要環境執法行動和突發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每月公開舉報受理和環境信訪案件辦理信息。通過網絡、報紙、公告等形式做好建設項目環評信息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加大環境公益訴訟的宣傳,對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給予必要支持。(省環保廳負責)
3.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等教育基地,開展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等,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省環保廳牽頭,省教育廳、住建廳、水利廳參與)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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