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十六)嚴格防范環境風險。
防范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加強對危化品物流企業和危化品運輸工具的排污管理,危化品運輸車特別是槽罐車的洗車水要進行收集處理。(市環保局、市安全監管局、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公安局等參與)
嚴格防范環境健康風險。加強水產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類、激素類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開展專項整治。按照省下達任務開展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衛生計生委、市農業局、市環保局牽頭,市林水局等參與)
(十七)加快地方立法。
加快推進地方環境立法。強化生產者的環境保護法律主體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根據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計劃,積極推動有關立法項目工作進程。(市法制辦、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八)加大執法力度。
嚴格環境執法。堅持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相結合,深入開展各類環保專項行動,重點打擊重污染行業企業、飲用水水源保護地、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等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清理整頓污染排放較重、不符合產業政策或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低、小、散”企業和各類小型加工場。繼續推進廢水直排企業及違反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制度的問題調查整治專項行動。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加大綜合懲處和處罰執行力度,建立環保領域非訴案件執行聯動配合機制,盡快推動建立“裁執分離”下政府主導、多部門參與的聯動執行機制,依法支持“裁執分離”后行政機關采取的實施措施,對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執行情況組織督查。(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安全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質監局、市法院等參與)
重拳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違法使用環境監測計量器具,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加快環境污染責任界定、損害評估鑒定制度建設,依法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鑒定,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有序推進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依法嚴格追責。(市環保局、市公安局牽頭,市建委、市林水局、市質監局、市法院、市檢察院等參與)
強化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完善市級巡查、區縣(市)級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深入推進環保公安環境執法聯動,會同司法機關集中力量查處、起訴和判決一批環境違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的典型案件。(市環保局、市公安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市法院、市檢察院等參與)
完善環保執法監管體制。落實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環境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市、縣級環境監管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落實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強化市級環保部門的稽查職能,完善環保部門對下一級政府履行環境監管執法情況的督查制度,指導督促區、縣(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市環保局每年要對30%以上的區、縣(市)開展環境保護綜合督查。(市環保局牽頭,市監察局參與)
(十九)提升監管水平。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實現環境監測機構縣級特征污染因子監測全覆蓋和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應急預警監測全覆蓋,逐步開展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建立常規監測、移動監測、動態預警監測三位一體的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完善環境監測量值傳遞溯源體系。推進環境監測信息化建設,完善水環境質量自動化監測網絡,全面完成地表水交接斷面自動監測系統項目建設。完善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加強環保、農業、水利、海事、氣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在海陸指標對接、監測責任分工、數據實時共享、信息統一發布等領域深化合作。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衛星遙感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氣象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配足配強區、縣(市)環境執法監管隊伍。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結合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落實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建立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實踐訓練教學基地。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縣級以上的監察機構裝備達標率應根據環保部確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建立較為完善的污染源基礎信息庫和智慧化的環境執法監管平臺。各區、縣(市)應制定由政府牽頭的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方案,2016年起全面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市環保局牽頭,市編委辦參與)
七、增強市場機制作用
(二十)完善價格收費機制。
加快水價改革,全面推進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和城鎮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制度。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研究深化農業用水的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探索農業水價改革。(市物價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貫徹落實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建立健全差別化征收體系。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應不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非超采地區。探索建立農村居民污水處理收費、垃圾處理收費等制度。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牽頭,市農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一)促進多元融資。
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有利于綠色信貸創新的工作機制,推動綠色信貸流程、產品和服務創新,針對水環境保護需求特點,運用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作為有效抵(質)押的融資新模式,開發為循環經濟服務的信貸產品,加強水污染防治。探索設立節能環保產業引導基金,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支持生態環保的投資基金。鼓勵社會資本加大對水環境保護投入,積極推廣PPP模式,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牽頭,市環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城投集團等參與)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國家中央預算內資金、國債等各類水環境保護專項建設補助資金,將水環境保護資金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建立年度動態增長機制,加強資金保障。研究實施以因素法分配為主的轉移支付方式。各區、縣(市)政府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清淤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處置、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要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給予必要保障。(市財政局牽頭,市金融辦、市發改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二)建立激勵機制。
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推動綠色債券發行,鼓勵對綠色信貸資產實行證券化。推動綠色環保企業上市,扶持一批上市龍頭企業。引導保險資金投入水環境保護項目。進一步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逐步擴大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區域和試點行業,在涉重金屬、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積極試行強制性保險。加快發展生豬保險等養殖業保險,建立養殖業保險與養殖業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單位要加強協作聯動。(市金融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嚴重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和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杭州”網站予以公示,2017年年底前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牽頭,市金融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經信委、市林水局等參與)
建立健全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區域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建立完善生態環境財政獎懲制度,探索開展重點生態功能區示范區建設試點。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推進排污權抵押,探索水權交易。(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林水局等參與)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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