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環境保護部起草了《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現將《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集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環境保護部提出意見和建議。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6日。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土壤環境管理司 徐建 李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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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農用地土壤環境的監督管理,防控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農用地土壤環境的調查、監測、類別劃分、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用地,以耕地、園地、牧草地為主,其他農用地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職責】 環境保護部對全國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標準規范】 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農用地土壤環境的調查、監測、類別劃分、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五條【土壤污染防治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將農用地環境保護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在編制本地區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時,會同農業、國土資源部門明確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六條【土壤環境調查】 環境保護部負責建立土壤污染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會同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制訂調查工作方案。
第七條【農用地環境監測】 按照統一布局、統一標準、統一信息發布的原則,環境保護部負責建立全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會同農業和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規劃農用地土壤環境監測點位,規定監測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的土壤環境監測工作,并向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報送農用地土壤環境監測數據,并根據需要通報同級政府有關部門。
第八條【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 環境保護部會同農業等部門制訂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按土壤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配合農業等相關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農用地土壤環境監測、農產品質量協同監測等結果,進行本行政區域內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工作,劃定結果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
編輯:葉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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