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十七)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或者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的;
(十八)未按規定對樣品留樣或保存,導致無法對監測結果進行復核的;
(十九)強令、授意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二十)無正當理由,強制要求監測人員多次監測并從中挑選數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簽上報監測數據的;
(二十一)其他涉嫌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八條 委托方應對其委托行為和監測數據、結果的使用負責,委托的監測類別和項目必須在接受委托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范圍內。
委托方不得強令、脅迫、授意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得有采取不正當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狀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以及無正當理由進行多家或多次監測委托,挑選其中“合格”監測報告等弄虛作假行為。
第九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信用評價,及時認真完成資料申報。
第十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每季度結束次月10日前向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報送上個季度承接監測服務的情況,報告內容包括:委托方名稱、監測項目、監測時間、監測人員及數據用途等。每年1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的工作總結和監測服務情況。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市環境監測中心站采取實驗室檢查、盲樣考核、比對監測、隨機抽查等方式,不定期檢查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質量,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對于質量控制體系存在瑕疵,監測報告有嚴重差錯的環境監測機構,市環境保護局將其直接納入黑名單管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委托方、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的弄虛作假行為,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能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舉報,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三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在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存在下列行為的,除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市環境保護局將相應機構、法定代表人、監測技術人員的違法信息記入不良記錄,納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一)超范圍、超有效期開展監測的;
(二)違規掛靠監測人員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在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四)與委托方串通故意影響監測客觀性的;
(五)不如實提供申請材料、不按規定報告變更情況和承接監測服務情況,或拒不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
(六)其他影響監測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一次發現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六種行為,由市環境保護局對該機構(已被依法吊銷資質的除外)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監測技術人員納入黑名單管理,并限期半年進行整改(整改后一年沒有發現問題退出黑名單);第二次發現的(包括整改后退出黑名單的機構和正在黑名單的機構),市環境保護局對該機構(已被依法吊銷資質的除外)、法定代表人、監測技術人員退出登記管理。
對納入黑名單期間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出具的任何數據、結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運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其出具的環境監測數據、結果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委托方存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在監測過程中有干擾、人為操縱、干預、破壞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市環境保護局將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涉及違法的,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廈門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2017年1月3日印發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