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對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作出部署。
一、背景
一是落實國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2015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要求“2015年至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部署,省政府積極申請將山東列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份。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7次會議確定山東省等7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確定省環保廳牽頭起草《實施方案》,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
二是建立健全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要求。當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辦法》和《山東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對海洋生態環境損害作出規定外,刑事追究、民事救濟、行政處罰等措施,主要側重于環境污染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未對其他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賠償作出規定。我省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環境保護形勢十分嚴峻,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時有發生,而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方面的制度不完善,影響了污染者擔責的有效落實。
建立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實現損害擔責、彌補制度缺失、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對于提高違法成本、抑制惡性環境事件發生、確保受損害的公私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維護社會與環境公平正義,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明確了適用范圍、賠償范圍、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賠償磋商、賠償訴訟、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等主要內容。
一是適用范圍。《實施方案》適用于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或者在國家和省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或者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辦法》和《山東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等規定,不適用于本實施方案。
二是賠償范圍。《實施方案》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評估等合理費用。經磋商達成一致,且由賠償義務人負責進行污染清除或生態修復的,污染清除、生態修復費用不再納入賠償范圍,但需達到磋商確定的修復效果。生態環境恢復到損害發生之前是核心目的,賠償只是保障恢復的手段。
三是賠償義務人。《實施方案》規定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還對免責情形作出規定,對于現行法律規定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四是賠償權利人。省政府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負責,《實施方案》規定省政府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同時,省政府可以根據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具體情況,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五是賠償磋商。賠償權利人在知悉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通過調查、評估等方式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已經達到需要修復或賠償的,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實施方案》規定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賠償具體事宜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磋商的主要內容包括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
六是賠償訴訟。磋商未達成一致時,賠償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或者直接提起訴訟,這是對現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補充。為完善賠償訴訟制度,人民法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托現有資源,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同時,既確保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修復和賠償,又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七是配套措施。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是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和前提,《實施方案》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建設、評估標準、評估費用等提出要求。《實施方案》要求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賠償義務人選擇自行修復或組織第三方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也可以通過賠付修復資金,由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修復。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專項用于生態環境修復支出。為確保生態環境盡快恢復,《實施方案》要求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對生態修復效果及時進行評估驗收,并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將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三、制定相關政策
為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順利開展,《實施方案》對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作出部署。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辦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程序、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評估驗收管理辦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管理辦法。省司法廳、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管理辦法以及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標準。省法院、省檢察院會相關部門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則。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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