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狀況,分類分區制定地下水水資源費(稅)征收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同一類型取用地下水,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水資源費(稅)征收標準:
(一)地下水高于地表水;
(二)超采區高于非超采區;
(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高于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
(四)地熱水、礦泉水高于其他地下水;
(五)農田灌溉取水低于其他地下水。
第二十八條(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管理與保護) 國家實行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供水需要,劃定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對供水量達到一定規模的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準,列入國家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具體規模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對供水量未達到規模以上的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核準后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地下水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結果和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結果,組織開展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對難以達標的水源地,應當停止使用或者調整供水功能。
第二十九條(地下水水源涵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水源補給區保護,充分利用自然條件補充地下水,有效涵養地下水源。
城鄉建設應當逐步完善滯滲蓄排等相結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統,河流、湖泊整治應當減少防滲材料使用。鼓勵在超采區、地下水源地等使用無污染的水庫棄水、雨洪水等水源入滲補充地下水。
第三十條(難以更新地下水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應急供水取水和無替代水源地區的居民生活用水除外。
已經開采難以更新地下水的,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采取措施減少開采,逐步實現禁采。
第三十一條(泉域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重要泉域保護方案,明確保護范圍,制定保護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已經干涸但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和生態價值的泉域,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海咸水入侵防治)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海水、咸水入侵地下水的監測,維持沿海地區和地下咸水分布區的地下水合理水位,防止海水、咸水入侵。
已經出現海水、咸水入侵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編制海水、咸水入侵綜合治理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地下水應急備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水水源條件和應急備用的需要,建設應急備用地下水水源工程,制定動用、調度、管理預案,確保正常使用。
應急備用地下水水源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應急使用后應當停止取水。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四條(超采區劃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成果,組織劃定全國地下水超采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禁限采區劃定依據) 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水超采和地下水開采可能造成生態損害等情況,組織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禁采區劃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劃定為禁采區:
(一)已發生嚴重地面沉降、地裂縫、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質與生態環境問題的區域;
(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或者通過替代水源已解決供水問題的地下水超采區;
(三)重大基礎設施保護區域、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法律、法規規定其他禁止開采地下水的區域;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劃定為禁采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限采區劃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劃定為限采區:
(一)除禁采區外的其他地下水超采區;
(二)開采量接近可開采量的地區;
(三)開采地下水可能引發地質與生態環境問題的地區;
(四)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重要泉域保護范圍等特殊保護區;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劃定為限采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禁限采區管理) 在禁采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取用地下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二)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三)為開展地下水監測、調查評價而少量取水的。
在限采區內,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
第三十九條(地下水超采治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經濟結構、產業布局和耕地用途,采取節水、水源置換等綜合措施,壓減地下水超采量,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明確地下水壓采目標和措施,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