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步施行《條例》對《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中其他固體廢物具體范圍的確定機制、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的范圍、固體廢物排放量的計算、減征環境保護稅的條件和標準,以及稅務機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協作機制等做了明確規定。
具體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93號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7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所稱其他固體廢物的具體范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確定。
第三條環境保護稅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生活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不包括為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聚集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建自用的污水處理場所。
第四條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依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二章計稅依據
第五條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
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是指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數量;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進行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數量。
第六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作為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傾倒應稅固體廢物;
(二)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第七條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產生量作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將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二)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
(三)篡改、偽造污染物監測數據;
(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稀釋排放以及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方式違法排放應稅污染物;
(五)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第八條從兩個以上排放口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分別計算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持有排污許可證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確定。
第九條屬于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納稅人,自行對污染物進行監測所獲取的監測數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視同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
第三章稅收減免
第十條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所稱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是指納稅人安裝使用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當月自動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的小時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或者監測機構當月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濃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減征環境保護稅的,前款規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的小時平均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監測機構當月每次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均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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