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管理辦法》強調落實排污單位按證排污責任。《管理辦法》規定,排污許可是環保部門依據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來規范和限制排污行為,并依證監管的環境管理制度。排污單位承諾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是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重要前提。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才能排污,無證不得排污。持證排污單位必須在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并應開展自行監測、建立臺賬記錄、編寫執行報告,確保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管理辦法》同時對無證排污、違法排污、材料弄虛作假、監測違法、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5種情形設定了處罰條款。
四是《管理辦法》要求依證嚴格開展監管執法。《管理辦法》提出監管執法部門應制定排污許可執法計劃,明確執法重點和頻次;執法中應對照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按照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的計算原則,通過核查臺賬記錄、在線監測數據及其他監控手段或執法監測等,檢查企業落實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的情況。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口的具體化規定,對依法監管的內容逐一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實現了排污單位排污口的“卡片式管理”,目前河北、上海等地已經將每個排放口的各項要求,做成二維碼貼在排放口標識牌上,環境執法人員到現場直接掃描二維碼,即可知道這個排放口的所有環境信息,包括許可濃度、許可排放量、監測要求、在線監測情況、歷史執法記錄等等,避免出現執法部門面對量大面廣的排放口,不知道應該檢查哪個,具體到某個排放口不清楚應該排多少的問題,這不僅為環境執法提供極大便利,也為社會公眾監督提供了更大的平臺。
五是《管理辦法》強調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應在申請前就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公開,在執行排污許可證過程中應公開自行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內容;核發環保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后應公開排污許可證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項、承諾書和許可事項。監管執法部門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監管執法信息、無證和違法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
六是《管理辦法》提出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管理辦法》明確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相關技術規范。同時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技術機構提供排污許可管理的技術支持。
問:去年,環保部發布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管理辦法》和已發布的《暫行規定》是什么關系,兩者有什么區別?
答:《管理辦法》是《暫行規定》繼承和發展,是對同一件事情兩個不同發展階段的規定,因此《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后,《暫行規定》當中與之不符的內容不再實施。《暫行規定》分5章共37條,修改后《管理辦法》分7章共68條,兩者的主要區別主要在以下6個方面。
一是調整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將排污許可證的主要內容由原來《暫行規定》的“基本信息、記載信息、許可事項、管理要求”四個方面修改為“基本信息、登記信息、許可事項和承諾書”四個方面。其中將《暫行規定》中的“管理要求”作為許可事項的一部分,不再單列,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環境管理要求應作為今后依排污許可證執法的依據;將“排污單位承諾書”作為許可證的一部分,是為了進一步明確企業污染治理主體責任。
二是明確了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確定方法。將《暫行規定》中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確定原則進行細化,明確按污染物排放標準許可排放濃度,細化許可排放量確定依據和步驟,進一步規范許可事項的確定。
三是調整了核發權限。為充分與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銜接,《管理辦法》明確無論是重點管理還是簡化管理,均由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同時提出地方性法規對核發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是細化規定了排污許可制的5項具體制度。包括企業承諾、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5項制度的具體規定。
五是增加法律責任一章。明確了核發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核發環保部門在受理、核發排污許可證以及在按排污許可證監管執法中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7種情形;規定了排污單位無證排污、違證排污、材料弄虛作假、自行監測違法、未公開信息等5種情況的處罰條款。
六是在附則中增加了對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的程序和相關要求進行了規定。
問: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強化排污者責任,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實施排污許可制是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強化排污者責任的重要舉措,是提高環境管理效能、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制度保障。請問,排污許可制度在強化排污者責任,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方面是如何考慮的?
答:實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是“十八大”以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的一項具體舉措,是落實排污者責任的重要抓手,在強化排污者責任方面,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
首先,《管理辦法》規定,排污單位應當自覺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并嚴格執行;明確企業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等內容。這一系列制度安排構成了企業守法排污的制度體系,促使企業自覺履行環保責任,通過企業長期監測數據和管理信息,形成可追溯的企業實際排放量檔案,建立從過程到結果的環境守法完整證據鏈條。
其次,《管理辦法》要求在核發階段,企業在排污許可證申請前公開擬申請的內容,核發環保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后應公開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中的基本信息、許可事項;在執行階段,企業應公開執行報告,環保部門應公開對企業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執法檢查的結果。通過一系列的強制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固定污染源管理的透明度,積極引導社會公眾監督污染治理的全過程。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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