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資金解繳情況與年度各縣(市、區)、功能區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考核掛鉤。
第九條 各縣(市、區)須在規定時間內將區域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水污染防治項目進展情況及取得的環境績效書面報告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可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對出現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項目進展緩慢或環境績效不明顯的地區,視情況扣減或取消下年度分配的區域補償資金。對擠占、挪用資金的,一經查實,收回資金,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本辦法自《揚州市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發布之日起施行。
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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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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