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全文如下: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發文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發文日期:2018-03-21
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3月21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無法通過監測或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三條 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量、應納稅額,根據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以下簡稱《當量值表》)及《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特征值系數的公告》(粵環發〔2018〕2號,以下簡稱抽樣測算公告)核定計算。
第四條 納稅人應根據所屬行業類型,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核定計算環境保護稅。
(一)禽畜養殖業排放應稅水污染物
規模化禽畜養殖場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禽畜養殖數量(頭、羽)÷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規模化禽畜養殖劃分標準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執行。
(二)小型企業排放應稅水污染物
1.小型企業排放口安裝排污計量設備,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2.小型企業排放口未安裝排污計量設備或雖安裝排污計量設備,未按規定正常使用,無法準確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裝用水測量設備(水表等),可準確計量用水量的,根據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數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用水量(噸)×污水排放系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小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信部有關規定執行。
(三)飲食娛樂服務業排放應稅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裝排污計量設備,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2.排放口未安裝排污計量設備或雖安裝排污計量設備,未按規定正常使用,無法準確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裝用水測量設備(水表等),可準確計量用水量的,根據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數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用水量(噸)×污水排放系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3.無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抽樣測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指標值系數表》計算:
應納稅額(餐飲業)=營業面積對應的排污特征指標值系數×適用稅額
應納稅額(其他服務業)=特征指標數量(臺、張、支等)×排污特征指標值系數×適用稅額
(四)醫院排放應稅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裝排污計量設備,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2.排放口未安裝排污計量設備或雖安裝排污計量設備,未按規定正常使用,無法準確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裝用水測量設備(水表等),可準確計量用水量的,根據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數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用水量(噸)×污水排放系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3.無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當量值表》計算:
應納稅額=病床數(床)÷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五)獨立燃燒鍋爐、餐飲業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
納稅人使用獨立燃燒鍋爐(≤2蒸噸)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餐飲業燃燒燃煤產生廢氣(不含油煙類污染物),按照《抽樣測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指標值系數表》計算:
應納稅額=排污特征指標值系數×適用稅額
(六)施工排放揚塵
按照《抽樣測算公告》所附《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計算:
應納稅額=(揚塵產生系數-揚塵削減系數)×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第五條 污水排放系數按照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81號)規定為0.7~0.9區間值的,暫按低值0.7執行,國家有新規定按新規定調整。
第六條 適用本辦法的納稅人應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和《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第七條 納稅人經過更新設備、技術改造等,可以通過監測或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環境保護稅的,不再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地方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數據資料異常的,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并依據復核意見進行調整。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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