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信息公開質量。通過PPP綜合信息平臺及時、準確、完整、充分披露示范項目關鍵信息,及時上傳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采購文件等重要附件及相關批復文件,保障項目信息前后連貫、口徑一致、賬實相符。
(二)加強運行情況監測。及時更新PPP項目開發目錄、財政支出責任、項目采購、項目公司設立、融資到位、建設進度、績效產出、預算執行等信息,實時監測項目運行情況、合同履行情況和項目公司財務狀況,強化風險預警與早期防控。
(三)強化咨詢服務監督。全面披露參與示范項目論證、采購、談判等全過程咨詢服務的專家和咨詢機構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咨詢服務績效考核和投訴問責機制,將未妥善履行咨詢服務職責或提供違法違規咨詢意見的專家或咨詢機構,及時清退出PPP專家庫或咨詢機構庫。
四、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一)落實示范項目管理責任。各省級財政部門為轄內示范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健全本地區示范項目的專人負責、對口聯系和跟蹤指導機制,監督指導轄內市縣做好示范項目規范實施、信息公開等工作,對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報告。示范項目所屬本級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前期論證、采購、執行、移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監督項目各參與方切實履行合同義務,確保項目規范運作、順利實施。財政部PPP中心負責全國PPP示范項目執行情況的統一指導和匯總統計。
(二)強化示范項目動態管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示范項目動態管理,確保項目執行不走樣。對于項目名稱、實施機構等非核心條件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中心備案;對于項目合作內容、總投資、運作方式、合作期限等核心邊界條件與入選示范項目時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中心申請調出示范項目名單,并對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采購文件、項目合同等進行相應調整、變更。因項目規劃調整、資金落實不到位等原因,不再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中心申請調出示范項目名單并退出項目庫。
(三)開展示范項目定期評估。財政部PPP中心應定期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專家等,開展示范項目執行情況評估。評估過程中發現示范項目存在運作不規范、實施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信息披露不到位等問題的,應及時調出示范項目名單或清退出項目庫。其中已獲得中央財政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追回并及時上繳中央財政。經評估效果良好的示范項目,由財政部PPP中心聯合省級財政部門加強經驗總結與案例推廣。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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