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辦法》于日前印發,旨在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環境。詳情如下: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合政辦〔2018〕1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4月12日
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皖水資源〔2017〕9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境內河流、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農村家庭生活、種植業和零星畜禽養殖等單獨分散排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廢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
本辦法所稱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四條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與使用應當嚴格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有關制度規定,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 市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境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及指導工作;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含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承擔水資源管理職能的部門,下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入河排污口設置實行分類分級審批。
(一)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但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
(三)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的,但按規定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也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按下列管理權限審批: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明確的由省水利廳或河流、湖泊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外,在南淝河干流、派河干流、十五里河干流、杭埠河干流、豐樂河干流、裕溪河干流、白石天河干流、兆河干流、滁河干流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市水務局審批;在其他河道(河段)、湖泊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國家或省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具體要求,分別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八條 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
前款所稱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是指對水功能區(水域)入河污染物總量沒有明顯增加,對水功能區(水域)水質、其他取用水戶權益、水生態系統平衡不構成影響、不在水功能保護區或其他重要敏感水域內且不存在事故風險。
第九條 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不需單獨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但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申請或水資源論證報告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的有關內容。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對該工程建設申請和工程建設對防洪的影響評價,以及水資源論證報告進行審查的同時,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及其論證的內容進行審查,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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