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828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鉀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3.1城鎮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
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3.2城鎮污水處理廠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執行本標準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名錄,并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備案。
4.2自2020年12月31日起,名錄中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污染物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
4.3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新立項的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污染物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監測一般要求
5.1.1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廠內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開監測結果。
5.1.2新建和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物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用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2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的監控位置應設在污水處理廠總排放口。
5.2.2污染物監測應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選用自動比例采樣器時,取24h混合樣;人工采樣時,每2h采樣一次,取24h混合樣。最大瞬時值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計。污染物的采樣與監測應按HJ/T91有關規定執行。
5.2.3對水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監測方法或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的等效方法。

6 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監督檢測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的結果或不符合標準的行為,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編輯:汪茵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