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承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承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承市政辦字〔2018〕75號
承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承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區管委會,御道口牧場管理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為全面落實《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要求,改善提升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加快解決飲用水水源地突出環境問題,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承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承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
為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工作安排部署,全面排查我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依法依規建設情況,推動突出環境問題整改,改善提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訂);
(三)《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
(四)《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338-2018);
(五)《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 773-2015);
(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技術要求》(HJ/T433-2008);
(七)《關于印發<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環環監〔2018〕25號)。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履行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定職責,實現法律法規真正落地。
(二)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想方設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堅決整治與法律要求明顯不符、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有較大影響的環境問題。
(三)一源一策、積極穩妥。按照“一個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則,避免“一刀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取科學合理的工程措施、技術措施,積極穩妥加以解決問題。
三、工作目標
以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劃、立、治”三項任務為重點,推動環境問題整改,規范水源地建設,確保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保障水平。
四、工作范圍
全市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尚未批復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尚未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按照技術報告或技術規范確定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進行排查及整治)。
五、工作任務
(一)確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由水務部門牽頭組織各縣(市、區)確定本轄區內的市、縣、鄉三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供水規模1000人以上)名錄。其中:市級(雙橋區、雙灤區、營子區及高新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名錄于5月10日前經市政府批準實施;縣級(一市七縣及御道口牧場管理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名錄于5月10日前由縣(市、區)政府報市水務局核定;鄉鎮級(各鄉、鎮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名錄于5月10日前由縣(市、區)政府報市水務局核定。
(二)劃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完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工作,對需要調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及保護區的嚴格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338-2018)重新編制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報告,2018年年底前完成報批工作。同時,進一步強化鄉鎮飲用水保護,對有集中供水能力、供水規模在1000人以上的鄉鎮飲用水水源地,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工作,按照國家及省相關時限要求完成。
(三)規范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標。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勘界工作,核查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標及警示牌的設立,未設立界標和警示牌或標示牌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應嚴格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技術要求》(HJ/T433-2008)予以設立或糾正。制定詳細的巡查制度,定期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標和警示牌進行巡查,對損壞或丟失的標示牌進行及時增補。
(四)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隔離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隔離防護設施及交通道路防撞護欄、事故導流槽和應急池設施建設。2018年底前,完成市級及地表水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生態隔離防護工程建設;2019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生態隔離防護工程建設。
(五)取締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污口。全面排查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內的排污口及私設暗管,按期取締或遷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同時,嚴格入河排污口審批管理,禁止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內新建排污口。
(六)整治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建項目。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工業企業、房地產開發、培訓中心、度假村、休閑娛樂場所、網箱養殖、畜禽養殖、旅游開發、采砂洗砂、違建臨建、魚塘垂釣等違規項目清理工作。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村莊、道路、橋梁和涉及民生的設施外,其他與供水設施無關的,一律拆除;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有污染物產生的企業,立即停產限期拆除或搬遷;無污染物產生的企業,加強監管;屬于散亂污的,立即取締。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遺留垃圾、雜物、砂堆、養殖糞便等固廢堆場立即清理。同時,嚴把項目審批關,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項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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