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瞞水污染事故,不及時排除危害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需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在水體中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船舶和容器;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尾礦、矸石、粉煤灰等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河道、湖泊、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殘油、廢油和不符合規定的船艙壓載水的;
(二)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三)在船舶上從事有污染風險的作業活動,未按照規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 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防治設施的;
(三)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
——2018年9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曹林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部署,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研究起草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受主任會議委托,現將有關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993年9月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1997年11月和2006年6月進行了兩次修正。《條例》的出臺,對加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淮河流域水質,發揮了重要的保障和規范作用。但是由于制定時間較早,中央有關環保政策已進行了大幅度調整,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都進行了修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客觀情況也出現了較大變化,亟待修訂《條例》,以適應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新形勢、新標準、新要求。
一是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了一系列根本性、長遠性、開創性的決策部署,省委也相應作出了實施安排,亟需對照中央和省委的相關要求,修訂《條例》,以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推進淮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
二是維護法制統一的內在要求。《條例》自2006年修改以來,《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稅法》等法律相繼修改或者出臺,國務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先后修改,涉及水污染防治的排污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排污費征收等制度發生重大調整。亟需修訂《條例》,與有關上位法保持一致,維護法制統一。
三是提升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實效的現實要求。《條例》實施后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受淮河流域坡降小、流速緩、閘壩多的影響,水體自凈能力較差,水環境容量不高,且流域周邊化工、農副產品加工等行業企業排污量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尚不能完全滿足發展需要,亟待修訂《條例》,完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管方式、管控標準、防治措施等相關規定,以適應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實際需要。
二、修訂的過程
2017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來函要求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方面法規清理工作,法工委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認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涉及上下游幾省間的協調問題,且我省規劃制定《安徽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因此計劃將《條例》的相關規定納入其中,一并予以規范,同時廢止該《條例》。今年7月下旬,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今年11月底前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方面地方性法規的清理情況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指示,對原方案進行了調整,先行修改《條例》。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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